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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仁府规〔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4-07 15:28:4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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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化县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仁府规审〔2025〕1号)已经2025年3月27日召开十六届仁化县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  


  

  仁化县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县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国有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利用各种形态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政府信誉、信息和技术资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出租、出让、转让国有资源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国有资源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县政府批准可协议转让。

  (二)效益兼顾原则。利用国有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收支分开原则。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第六条 利用国有资源从事面向公众的经营活动并收取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确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相关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八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国有土地、海域、矿产资源、内河湖泊、地表水、地下水、地热使用权出租、出让、转让等有偿使用收入;

  2.场地、矿区有偿使用收入;

  3.河道采砂权有偿使用收入。

  (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以及开发权、特许经营权等有偿使用收入;

  2.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公共空间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

  3.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

  4.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对外开展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5.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充电桩建设场地等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6.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

  7.水库、河道、水利设施、旅游设施及相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8.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港口码头、加油站、加气站、砂石堆场、屠宰场等;

  (三)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拥有的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县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国有资源收入;

  (五)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以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县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等。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国有资源管理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主要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项目清单动态管理,制定全县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指导各国有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公共资产管理制度、工作台账以及编制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评估等。

  第十二条 各国有资源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发改政数局:负责《广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程序制定等相关工作。

  (二)县住建管理局:负责建立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及设施等相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同县公安局等单位建立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等相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充电桩建设场地等相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指导实施单位建立项目台账。

  (三)县水务局:负责建立水库、河道与水利设施等相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县交通运输局、仁化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建立国、省、县道,及高速公路出入口广告牌等相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体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以及其他国有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建立文化、卫生、体育场馆、旅游设施等公共场所、场馆等相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实现国有资源有效利用;负责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价值评估备案、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负责建立公共机构屋顶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第十三条 县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国有资源行为。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各国有资源管理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国有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包括存量和计划新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并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国有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国有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国有资源管理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

  第十八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国有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择经营主体。对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实行有偿使用的国有资源,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收取费用。

  对零星分散的国有资源使用,不适宜进入国有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使用资源资产实施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在签订使用合同后可出租(借)资源资产至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的国有资源,其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第十九条国有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法定规划,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

  第二十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中标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国有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与受让方签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合同,明确出让金额、缴款方式、缴纳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利用国有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应当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国有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确定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并作为出让条件,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受让方。

  受让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已授予特定主体经营但未进行价值评估的国有资源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报县财政局备案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未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特定主体为经营主体的,可采用作价投入、协议转让或收取合理费用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并补签合同;

  (二)特定主体为非经营主体的(如机关事业单位),可采用补充协议方式明确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

  (三)对已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但有偿使用价格明显偏低、使用期限较长或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明显不符合现行要求的相关合同,依法予以解除、变更,到期后不再续签。

  具体处置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已确定受让方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因政策变动等原因造成不符合现行相关要求的合同,依法予以变更或终止。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依据、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

  (四)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源管理部门不得违规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源的受让方,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缴纳义务人;各国有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缴纳义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第二十九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对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等违规行为,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三十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科目进行缴库。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

  第三十二条 未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并由县财政本级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本级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受让方利用国有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当切实加强对县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免收、减收、缓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二)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省、市对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相关国有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报请县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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