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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扶持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仁府规〔2023〕1号

日期:2023-10-17 17:05:40
来源: 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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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扶持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仁府规审〔2023〕2号)已经2023年9月14日仁化县人民政府十六届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

仁化县扶持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我县旅游文化产业的决策部署,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将我县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后花园”、“康养地”、“体验场”,提升我县全域旅游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促进我县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2023年至2025年,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品牌创建提升、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商品开发等。适用范围为全县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在本县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从事旅游活动的企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管理原则。通过申请、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管理。

(二)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财政引导扶持为辅。

(三)公平公正原则。明确机制,对项目申报办法、评审结果进行公开,确保资金分配公正、公平。

(四)跟踪问效原则。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扶持项目

(一)旅游品牌创建提升

1.对当年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或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资金奖励(级别晋升的按照相应奖励标准增加差额部分奖金,下同);获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

2.对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级别晋升的按照相应奖励标准增加差额部分奖金,下同);评定为省级白金宿、金宿、银宿的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当年评定为市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

3.鼓励住宿业及文广旅体企业经营发展。对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新增住宿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二)旅游项目建设

4.当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入5000(含)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达100(含)万元以上、银行贷款5000(含)万元以上、在建或扩建的旅游项目,每个项目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进行一次性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每年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当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入1(含)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达200(含)万元以上、银行贷款8000(含)万元以上、在建或扩建的旅游项目,每个项目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进行一次性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每年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当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入2(含)亿元以上、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达300(含)万元以上、银行贷款1(含)亿元以上、在建或扩建的旅游项目,每个项目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一次性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每年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新(扩)建研学旅行基地营地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土地和房屋出让、出租费用)在1000(含)万元以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并通过市级主管部门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当年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土地和房屋出让、出租费用)在3000(含)万元以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并通过市级主管部门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8.对列入县级旅游厕所建设库且当年建设,年底验收达到韶关市旅游厕所A级建设标准的旅游厕所,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补助新建每座5万元、改扩建每座2万元。

(三)旅游商品开发

9.对以仁化地方资源为基础进行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经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含评比方式产生)有一定地方特色价值的旅游商品(纪念品),每个商品一次性给予研发单位1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申报要求

(一)旅游品牌创建提升项目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仁化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下称《申报表》);评定考核正式文件、项目合作合同和有效发票、相关项目税务凭证;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旅游项目建设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该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项目建设方案和工程合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协议书(适用招商引资项目)及主管部门验收报告;银行贷款相关证明及利息清单(适用申请贴息项目);旅游厕所建设验收认定资料等证明材料。

(三)旅游商品开发项目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认定或评比结果相关文件、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奖励补助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15日至30日,每年申报奖励一次。

(二)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镇(街)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三)申报项目资料由项目所在镇(街)进行初审,仁化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在仁化县政府信息网及仁化旅游官方微信公众号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财政局根据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申请,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各业主单位要及时、如实申报,同时确保项目申报质量。对监督检查发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镇(街)要抓好对所辖区域申报项目的调查摸底,指导项目业主单位按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同时做好项目审核工作,确保申报质量。

(三)各镇(街)及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将相关资料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四)扶持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回相关扶持资金,并在旅游行业内“红黑榜”中予以通报批评及媒体曝光,同时提供给有关部门纳入社会信用记录,且两年内不予扶持;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1.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

2.违法使用规定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的;

3.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

4.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5.出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出现游客重大投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取消申报资格,如已发放补助资金的将如数收回,并在旅游行业内“红黑榜”中予以通报批评及媒体曝光,同时提供给有关部门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六、其他

(一)本文件涉及的奖励对象均为2023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奖励事项。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中多项申报条件的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重复申报。

(三)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冲突,按照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本实施细则由仁化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仁化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附件:

仁化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负责人


申报单位

开户银行名称


联系人


申报单位

开户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申报项目


申报扶持金额(万元)


申报理由

(申报材料可另附)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项目所在镇(街)审核意见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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