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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仁化县扶持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仁府规〔2019〕3号

日期:2019-08-21 17:31: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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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扶持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仁府规审〔2018〕8号)已经2019年5月22日仁化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9日     

    

仁化县扶持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我县旅游文化产业的决策部署,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将我县打造成为国家和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将旅游业培育成为仁化县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重要支柱产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18年至2020年,县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品质创建提升、旅游项目建设、乡村旅游发展、特色旅游产品、旅游商品开发等。适用范围为在本县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文旅产业投资新建及增资扩产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管理原则。通过申请、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管理。     

(二)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财政引导扶持为辅。     

(三)公平公正原则。明确机制,对项目申报办法、评审结果进行公开,确保资金分配公正、公平。     

(四)跟踪问效原则。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品质创建提升项目给予以下扶持:     

(一)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资金奖励。     

(二)对已评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如晋升为国家4A旅游景区,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奖励20万元;对已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如景区晋升为国家5A旅游景区,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奖励70万元。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建设项目给予以下扶持:     

(一)对重大招商引资符合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类型(含新扩建),完成当年签约、当年开工建设、计划投资额3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完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资金扶持补助,每个项目可获补助30万元。     

(二)对当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入5000万元以上,地方财政贡献5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3000万元以上、在(扩)建的旅游项目,每个项目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进行一次性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发展项目给予以下扶持:     

(一)对当年创建为国家、省级、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扶持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     

(二)对列入省、市级旅游厕所建设库且当年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旅游厕所,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补助新建每座2万元、改扩建每座1万元。     

(三)对列入县级旅游厕所建设库且当年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旅游厕所,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补助新建每座12万元、改扩建每座9万元。     

(四)对新评定为仁化县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民宿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五)对新评定为韶关市乡村旅游驿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特色旅游产品项目给予以下扶持:     

单次从仁化县外组织25辆以上(含25辆) 旅游自驾车团队活动(财政不负担),在仁化县限上住宿企业住宿1晚且游览1个以上A级旅游景区和1个以上乡村旅游点的旅行社,游客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的,补助100元/车。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商品开发项目给予以下扶持:     

以仁化地方资源为基础进行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经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含评比方式产生)有一定地方特色价值的旅游商品(纪念品),每个商品一次性给予研发单位1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旅游品质创建提升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仁化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旅游景区评定文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     

第九条  旅游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仁化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该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项目建设方案和工程合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协议书(适用招商引资项目)、银行贷款相关证明及利息清单(适用申请贴息项目);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乡村旅游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仁化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旅游厕所、旅游民宿(客栈)、旅游驿站相关评定文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特色旅游产品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仁化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在团队抵达前两天,要将详细的接待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或未按要求登记备案的,不进行专项奖励审核),旅行社营业执照复印件、游客名单、车辆信息、酒店结算单、酒店结算单、汇款凭证、景区和乡村旅游点游览凭证等。     

第十二条  旅游商品开发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仁化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认定或评比结果相关文件、证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仁化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由仁化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评审小组审核、确定金额并在仁化县政府信息网及仁化旅游官方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县财政局对拨付金额进行审核后按规定下达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业主单位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同时确保项目申报质量。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将相关资料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十七条  扶持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收回相关扶持资金,并在旅游行业内“红黑榜”中予以通报批评及媒体曝光,同时提供给有关部门纳入社会信用记录,且三年内不予扶持;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     

(二)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出现游客重大投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取消申报资格,如已发放补助资金的将如数收回,并在旅游行业内“红黑榜”中予以通报批评及媒体曝光,同时提供给有关部门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所有荣誉称号、级别认定,均应为国务院、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部、委、办、厅、局(委)所评选的官方称号或者级别,其他则不在奖励范围。     

第十九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中多项申报条件的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仁化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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