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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仁化县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仁府规〔2019〕1号

日期:2019-06-13 09:57:5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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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化县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仁府规审〔2018〕9号)业经2019年5月14日仁化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2日
 
仁化县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县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加快构建适应仁化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的发展难题,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74号)和《关于印发〈韶关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韶农〔2017〕5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开展农业“政银保”项目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贷款通则》“三法一指引”等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要扶持对象,以县级农业“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为杠杆,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县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担保资金作担保,以及保险公司承保(担保)或借款人信用(抵质押物)等担保为保障的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构筑融资平台,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成立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人民银行仁化县支行、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合作保险机构组成的仁化县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人员由小组成员单位业务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一是议定县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重大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报全县“政银保”合作贷款业务开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二是协调县政府与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履行协议责任。三是审核专项担保资金规模变更方案,以及评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批准赔付和核销坏账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推动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开展;负责县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项目审核等日常工作,以及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每年向合作银行类金融、保险机构提供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推荐发放名单(含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农机)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更新名单。
  县农业农村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及监管,按要求组织开展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有关工作;解决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县财政局:经县政府批准后把县级农业“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协助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担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县金融办:负责对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农业“政银保”业务进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项目。协助监督审核仁化县农业“政银保”业务扶持对象名单;协助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担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人民银行仁化县支行:负责对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农业“政银保”业务进行监管,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业务的日常工作;协助审核仁化县农业“政银保”业务扶持对象名单;依法合规提供征信信息。
  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负责对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申请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对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和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格控制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风险。按照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担保资金绩效评价方案绩效目标要求推进项目实施,确保完成绩效目标任务。
  合作保险机构:负责对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项目提供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服务。发生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情况时,根据协议对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赔付。
 

 
第三章  扶持对象及项目  

 
     第五条  我县范围内,被纳入“政银保”合作贷款推荐发放名单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农机)大户,优先扶持吸纳新时期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贫困户发展农业经营,或建立特色农业产业基地或加工基地参与精准扶贫,有效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国家、省、市级示范社,以及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扶持对象含以上单位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扶持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中对种养(农机)大户不作下列(二)、(三)、(八)三项条件要求。
  (一)符合我县农业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二)依法在我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完税;
  (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在仁化县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年度到期本息还贷比例整体高于98%,否则必须全部清还后才能参加下年度的贷款;
  (七)除以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直接贷款外,必须在合作保险机构参加“政银保”合作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八)通过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业务进行融资的,如之前未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必须在合作保险机构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已在其他保险机构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但保险期限未能覆盖贷款合同期限覆盖贷款合同期限,需在合作保险机构续保企业财产保险至贷款合同期满。
     第六条  扶持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马一批投入高、规模大、见效快、效益好的关键项目。具体包括:农产品城镇和城市社区直销店(点)、直销超市等场所的建设、租用、装修;农产品保鲜冷链系统或烘(制)干系统设备设施购建;农业投入品生产或环境保护设备设施购建及升级改造;农产品加工、仓储设备设施购建及升级改造;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设施购建及升级改造;电子商务及信息网络平台应用;农业生产基地或示范基地建设;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所需流动资金;经“政银保”有关各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用途。扶持对象所申报的项目,应未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包括我省各类型“政银保”项目。

 
第四章  合作单位及职责  

 
     第七条  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仁化县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与保险机构开展信用贷款合作经验者。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推荐的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发放贷款和贷后管理。
     第八条  合作保险机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仁化县注册登记,并设有机构,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开展农业保险者。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农业“政银保”项目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第五章  扶持政策及办理程序  

 
     第九条  担保(保险)方式:设立县级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担保资金,由县政府出资设立“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担保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担保资金),首期专项担保资金额度为100万元,试行期为三年(即为2019年-2022年),试行期间不对专项担保资金进行补充,专项担保资金担保期限至农业“政银保”贷款还清为止。专项担保资金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以内,用于为全县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免抵押和免保证金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条  合作贷款额度:  
  (一)种养(农机)大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国家及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政银保”合作贷款的使用必须符合本方案扶持项目范围,不得用于消费或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如遇特殊情况还款有困难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合作保险机构、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联合批准后可适当展期一次,但展期不得超过一年。展期贷款(含逾期)不享受政府贴息政策。种养(农机)大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其他合作农业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以内执行。贷款期间执行固定利率。
     第十三条  合作保险机构开展“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年保费按贷款本金的2%收取。合作保险机构的年度承保利润超过年度保险保费10%的,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率作适度下调。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每年到期“政银保”合作贷款的总额推算当年应进行补贴的利息、保费总额,将该部分资金列入下一年度的县级财政预算。该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贴贷款额度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贷款期限2年以内(含2年)的借款人利息和补贴借款人保费两个方面。
  (一)补贴借款人利息,贴息幅度为贷款额度的3%/年。
  (二)补贴借款人保(担保)费,保费补贴幅度为贷款额度的1%/年。
     第十五条  合作贷款办理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填写《借款人申请书》并连同有关资料提交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收齐借款人申报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资料提交合作保险机构,共同启动贷款审核。
  (二)合作保险机构会同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尽职调查,在合作保险机构同意承保的前提下,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对是否发放贷款具有独立审批权,双方对符合贷款和承保条件的借款人出具初审意见,由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连同借款人资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送交合作保险机构和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借款人名称、反对理由等书面回复合作保险机构和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并进行备案。
  (四)合作保险机构和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贷款通知书》后,合作保险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政银保”合作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和企业财产保险保单进行承保,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收到合作保险机构“政银保”合作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五)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每月将发放贷款农户和企业名单、贷款金额和相关审核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风险分担及监管  

 
     第十六条  合作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分担原则
  借款人采用保险方式担保的,在合作保险机构年度累计赔付最高限额内(年度“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额的120%),由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负责承担贷款本金20%的损失,由合作保险机构承担贷款本金80%的损失;合作保险机构的年度累计赔付总额达到累计赔付最高限额时,由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承担贷款本金20%的损失,县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担保资金承担贷款本金80%的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县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担保资金赔付额度超过100万元时,超过部分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  “政银保”合作贷款逾期赔付和追偿分配方式:当借款人逾期未偿还本金并在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催款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超过3个月追偿未果的,根据协商比例向合作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合作保险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索赔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理赔;合作保险机构年度累计赔付总额达到年度最高赔偿限额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叫停机制。
  赔款发生后,由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合作保险机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方共同向贷款户追偿逾期贷款。追偿过程中,涉及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如遇个别有意逃债或确因经营失败而无力偿还贷款的贷款户,三方要采取法律途径追偿,由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代为提起诉讼,追偿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代为垫付。追偿成功后,追偿所得扣除追偿成本后按各方已赔付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发生以下情况的,叫停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逾期率超过5%时,暂停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全部业务;
  (二)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业务年度损失赔付金额超过年度保险费总额120%时,暂停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业务。
  经过清收、化解等方式处理后,上述指标下降后可重开该项业务。
     第十九条  银监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管发现有关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对其进行问责。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因资金使用不当而产生的风险。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合作保险机构和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二是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取消我县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三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