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城镇提升,强化规划引领与管控,提升城市景观风貌,结合仁化县本地建筑风格及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仁化县建筑风貌暂行管理规定》。《规定》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为使其更科学合理,现予以公示,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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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10月11日
仁化县建筑风貌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全域旅游发展、深入落实城乡总体规划,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建筑风貌,根据《仁化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仁化县城市色彩与景观专项规划》等,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城乡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临时建筑)建筑及附属设施应符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建筑风貌前期审批管理与建成后的规划核实工作,县综合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风貌监督管控工作。
第四条 建筑风貌应体现仁化县自然与人文特色,形成与自然环境协调的城市景观,满足所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风格:根据仁化县地域风貌、民俗文化、时代特征等因素确定,应以新岭南建筑风格为主,并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功能定位与周边环境。
(二)建筑形态:与周边环境搭配协调,尤其是丹霞山风景名胜区周边城镇,应营造良好的景观廊道,形成优美的城市天际线。仁化县建筑高度控制区原则上分为三级(见附图):一级区限高≤12m、二级区限高≤24m、三级区限高≤54m,局部限高调整须结合总体规划、片区规划,统筹周边建筑高度,对限高调整进行论证并上报仁化县规划委员会审议。
(三)建筑形体组合:一般以点式建筑为主,河边、山边等重点景观区域禁止采用大面宽的高层板式建筑,尽量做到显山露水。
(四)建筑色彩:根据仁化县地方特色,按照城市色彩与景观专项规划要求,建筑墙体色调应以灰白色、黄红灰色为主,屋面主色调以青灰为主,建筑局部可适当使用深色、亮色为辅助色。主色与点缀色色谱须与专项规划色谱一致,其搭配应当和谐、平衡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建筑元素:要求采用坡屋顶、马头墙等传统元素的新岭南建筑风格,鼓励采用绿色生态屋顶形式,体现仁化地域文化特色。
(六)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应依法加强保护,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加强对核心区建筑保护管理,对周边建设控制区内建筑的高度、体量、形式和色彩应严格控制,延续传统建筑及街区的风貌特色。
第五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仁化县城市总体设计,同时在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建筑风格、风貌特色等建筑风貌的内容,重点区域应增加城市风貌规划图则;同时加强村庄建设风格指引与管控,建议按照农村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图集(附件2)实施建设。
第六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提出建筑风貌控制的设计要求,同时严格审查建筑设计方案中建筑空间形态、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立面效果等有关建筑风貌内容,特殊地段、重要区域、重大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须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审议,且宜提交三个以上方案比选。
第七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对建筑外立面及色彩效果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风貌控制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未按照批准的建筑风貌进行建设的,不予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风貌相关图纸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现场设立包含建筑风貌内容的公示牌;需改变项目建筑风貌的,应提交变更申请,按以上规定程序取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变更,特殊地段、重要区域、重大项目变更须提请县规委会审议。
第九条 已建建筑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饰,保持整洁、美观和完好;外立面褪色、破损的,建筑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及时按照原外立面色彩进行涂装、修复。若需修改已建建筑外立面的,建筑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按以上规定向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丹霞街道办应组织定期巡查,对未按照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建设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教育劝导,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暂不予报装水电,限期整改;对单位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