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 (街)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仁化县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经仁化县自然资源局、仁化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并经仁化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仁法审〔2024〕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反映。
仁化县自然资源局 仁化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仁化县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18〕19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设立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76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指引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9〕38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拆旧复垦全流程监管确保工作质量的通知》(粤自然资修复〔2021〕1194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仁化县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为仁化县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项目指标收益资金。
第三条 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收入扣除市级统筹资金和项目实施成本后,净收益按5%、5%、5%、10%和75%的比例分配给县级财政、镇(街)级财政、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县、镇(街)及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人所得收益要用于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县财政收到指标成交价款后,应及时根据镇级提交的收益分配明细将指标成交价款划转县、镇(街)级财政、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账户,严禁克扣、截留、挪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所在地区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村道建设。包括行政村通自然村的村道以及自然村之间的村道建设等。
(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包括村内垃圾收集点建设、垃圾收集器具购置、村内垃圾收运以及运维等。
(三)集中供水。包括水源、净水、消毒设施和入户管网建设等。
(四)污水处理及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包括终端及管网建设、基础运营费用等。
(五)卫生站等部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村卫生站建设及按需求建设的其他公共卫生设施。
(六)部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主要由各村按需求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设施和场所。
(七)其他用于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的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楼堂管所建设。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垃圾运输工具)。
(七)企业担保金。
(八)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九)贷款贴息。
(十)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十一)其他与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村民委员会、村小组后,由镇政府、代理银行签订拆旧复垦专项资金多方监管协议,采取村账镇管模式,由各镇(街)政府进行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仁化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相关内容与省、市相关办法不一致的,以省、市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仁化县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