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
韶环(仁)强决字〔2022〕1号
韶关市安粤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7N14KUXF
法定代表人:郑少东
现场负责人:张伟明
地址:仁化县石塘镇水历村5号厂房
邮政编码:512300
经查,你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六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放置在石塘镇水历村5号厂房内的破碎筛分设备予以查封。
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期限为30日(从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1月12日)。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单位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撕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备。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物品清单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