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教育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本机关编制了《仁化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教育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发展规划;
3.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4.教育收支统计数据;
5.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
6.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7.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仁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grh.gov.cn)、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1.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仁化县教育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仁化县教育局五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751—6352336
传真号码:0751—6341776
通信地址:仁化县城丹山路2号
邮政编码:512300
电子邮箱:msg336@126.com
(二)申请提出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仁化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仁化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填写《申请表》,申请获取信息。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申请人口头提出,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仁化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仁化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4.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3)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审查。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
3.答复。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登记回执》,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6)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