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编制《长江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镇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镇政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镇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镇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通知公告
主要包括:以镇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单位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3.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镇政府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
4.财政预决算
主要包括:财政预结算及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其他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本级政府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1)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开网址为仁化县长江镇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sgrh.gov.cn/sgrhcjz/gkmlpt/mindex);
(2)在镇政府党政办设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政府查阅公开的政府信息;
(3)在镇政府内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级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长江镇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韶关市仁化县长江镇336县道长江派出所东北100米
联系电话:0751—6225051
电子邮箱:cjzzfb@126.com
邮政编码:512328
互联网联系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1313/choice
2.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向镇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仁化县长江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录仁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4.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5.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
政府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长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7.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4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附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