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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仁化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2-12 17:29:35 来源:广东省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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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仁化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东面以卜古岭路口沿G106国道至北门渡头,沿锦江河逆流而上至赤老坝与新的环城路交会点为界(其中G106国道东面沿线30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

  (二)南面以省道S246线与G106国道交汇点(即城南社区前红绿灯)至省道S246线大岭红绿灯路口为界(其中包括省道S246线以南的城南村委会上、下渡落村为禁放区)。

  (三)西面以“大岭红绿灯路口”为界往东北沿建设路至仁化客运站路口转新环城公路至张屋村边(其中沿建设路丹霞中学至仁化客运站路口西面30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

  (四)北面以新环城路张屋村边至锦江河大桥。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明确了仁化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和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禁放时间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三、许可经营

  禁放区域内不得许可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止事项。

  依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2.《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烟花爆竹批发点的布点规划,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点规划,规划布点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烟花爆竹禁放区内不得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四、管辖原则

  属地管理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管辖原则。

  依据:《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邮政管理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对烟花爆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处理,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

  五、管理部门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职能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管理部门。

  依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2.《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禁放责任单位

  禁放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小区物业、宾馆酒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单位为禁放责任单位,各乡镇的学校、医院、加油站、燃气公司等单位纳入禁放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放责任人,禁放责任单位要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禁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职责。

  依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2.《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加强对学生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的教育。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群众进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燃放安全常识的宣传。”

  七、处罚规定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等处罚。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违反通告内容的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

  依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举报途经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举报电话:110(公安)或6321283(应急管理)。

  【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举报方式及电话。

  依据:《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县(市、区)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九、附则

  本通告自2026年2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通告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点击查看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划定仁化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的通告》(仁府规 〔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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