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解决了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缺乏上位法,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的问题,对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投资工作的新要求、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我县于2017年12月制定印发了《仁化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仁府规〔2017〕3号),其中部分原则、理念、规定已无法适应《条例》精神,因此需要重新修订。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按照《条例》精神,我县制定印发了《仁化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2 号)。
(二)《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粤府〔2023〕93号)。
(三)《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
(四)《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14号)
三、目标任务
(一)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通过精准配置财政资金,弥补市场失灵领域,重点支持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与国家安全等非经营性公共项目,强化政府投资在实际实施中的引导功能。
(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投资管理机制,强化预算约束与资金统筹,推动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精准、高效、可持续,杜绝低效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
(三)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明确投资决策、资金安排、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的法定程序,严禁违法违规举债筹资,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实现投资行为的制度化、透明化与权责清晰化。
(四)激发社会投资活力: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市场化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与引导作用,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破除隐性壁垒,形成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同发力的投资格局。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共七条。主要阐述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投资资金投向范围、政府投资遵循原则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原则、部门职责等。本章节基本参照《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原文。总则界定适用范围和核心原则:通过明确政府投资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基本原则(如决策科学、建设有序、管理规范、监管有效),为政府投资行为划定清晰边界,规范投资主体行为,防止随意性和盲目性,从而保障投资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为后续章节的具体规定(如项目审批、概算控制、工程变更等)奠定基础,形成覆盖投资活动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闭环。
第二章为政府投资决策,共十条。规定了政府投资资金使用原则,项目报批程序,通过线上模式开展项目审批,对项目单位提出了对可研评审及概算内部审核的要求及前期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简化审批的情形及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情形。
为遵循“先评估,后预算;有评估,再立项”原则,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核心依据,事前绩效评估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首要环节,旨在预算编制阶段对政策或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等核心要素进行科学评估,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评估内容通常涵盖多个维度,主要包括:
1.立项必要性:评估项目与现实需求的匹配度及重复建设可能性。
2.绩效目标合理性:要求绩效指标可量化考核并与部门规划保持一致性。
3.实施方案可行性:从实施路径、资源保障等方面验证项目执行能力。
4.筹资合规性:审查资金来源及财政事权划分合理性。
5.投入经济性:分析成本控制措施及投入产出匹配度。
第三章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共五条。主要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包含的内容、列入计划条件等进行了说明。
第四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共五条。主要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开工条件、预算调整、工期管理、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五条。分别从监督检查、信息共享、档案管理、依法公开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章为附则,共三条。主要对法律责任、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进行说明,有效期为5年。
五、利企惠民措施
一是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效率。对于特定类型的小额项目(如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应急项目等,简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流程。所有非涉密项目的审批通过在线平台完成,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
二是提高透明度和公众参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依法公开,增加透明度,便于公众监督。重大项目进行事前评估,充分考虑公众利益,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六、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仁化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仁府规〔2024〕4 号)共六章,三十五条,较2017年版本增加了9条,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规定、要求推进政府投资领域审批服务提速提效和明确项目审批中的审查重点。
第二章增设了对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要求,以及调整了以下内容:
(一)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
(二)申报上级资金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根据项目实际具体实施需要,对其子项目逐个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并可对其子项目申请招标核准。
(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批)通过后,可不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经认定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报请县政府同意先行建设,事后据实审批项目投资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