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解决了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缺乏上位法,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的问题,对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投资工作的新要求、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我县于2017年12月制定印发了《仁化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仁府规〔2017〕3号),其中部分原则、理念、规定已无法适应《条例》精神,因此需要重新修订。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按照《条例》精神,我县制定印发了《仁化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2 号)。
(二)《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粤府〔2023〕93号)。
(三)《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
(四)《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14号)
三、目标任务
(一)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通过精准配置财政资金,弥补市场失灵领域,重点支持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与国家安全等非经营性公共项目,强化政府投资在实际实施中的引导功能。
(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投资管理机制,强化预算约束与资金统筹,推动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精准、高效、可持续,杜绝低效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
(三)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明确投资决策、资金安排、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的法定程序,严禁违法违规举债筹资,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实现投资行为的制度化、透明化与权责清晰化。
(四)激发社会投资活力: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市场化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与引导作用,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破除隐性壁垒,形成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同发力的投资格局。
四、主要内容及主要修改调整的部分
《管理办法(2023)》共六章,三十五条,较《管理办法(2017)》增加了9条,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规定、要求推进政府投资领域审批服务提速提效和明确项目审批中的审查重点。
第一章为总则,共七条。主要阐述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投资资金投向范围、政府投资遵循原则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原则、部门职责等。本章节基本参照《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原文。总则界定适用范围和核心原则:通过明确政府投资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基本原则(如决策科学、建设有序、管理规范、监管有效),为政府投资行为划定清晰边界,规范投资主体行为,防止随意性和盲目性,从而保障投资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为后续章节的具体规定(如项目审批、概算控制、工程变更等)奠定基础,形成覆盖投资活动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闭环。
第二章为政府投资决策,共十条。规定了政府投资资金使用原则,项目报批程序,通过线上模式开展项目审批,对项目单位提出了对可研评审及概算内部审核的要求及前期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简化审批的情形及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情形。
为遵循“先评估,后预算;有评估,再立项”原则,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核心依据,事前绩效评估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首要环节,旨在预算编制阶段对政策或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等核心要素进行科学评估,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评估内容通常涵盖多个维度,主要包括:
1.立项必要性:评估项目与现实需求的匹配度及重复建设可能性。
2.绩效目标合理性:要求绩效指标可量化考核并与部门规划保持一致性。
3.实施方案可行性:从实施路径、资源保障等方面验证项目执行能力。
4.筹资合规性:审查资金来源及财政事权划分合理性。
5.投入经济性:分析成本控制措施及投入产出匹配度。
为此本章节较《管理办法(2017)》增设了对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要求,以及调整了以下内容:
(一)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
(二)申报上级资金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根据项目实际具体实施需要,对其子项目逐个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并可对其子项目申请招标核准。
(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批)通过后,可不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经认定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报请县政府同意先行建设,事后据实审批项目投资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
第三章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共五条。主要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包含的内容、列入计划条件等进行了说明。该章节调整内容主要为第十八条:项目审批手续完成后,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项目纳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并安排预算。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县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编制部门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定。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制定。
第四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共五条。主要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开工条件、预算调整、工期管理、竣工验收等内容。该章节调整内容主要为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变更。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五条。分别从监督检查、信息共享、档案管理、依法公开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该章节调整内容主要为第二十八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提交报告等形式,向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六章为附则,共三条。主要对法律责任、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进行说明,有效期为5年。该章节调整内容主要为第三十三条: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五、《办法》突出特点
与我县原有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更加坚决地贯彻中央关于防风险的决策部署。《办法》提出,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
二是管理范围有所调整。《办法》按照项目和资金两条主线加强管理,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侧重于对项目决策和实施的直接管理,其投资资金与项目管理相结合;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侧重于资金的管理。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规定。从审批范围上,明确规定采用县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级审批。从审批程序上,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重点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同时对每个环节的审查审批部门予以明确。
四是推进政府投资领域审批服务提速提效。积极贯彻落实政府投资领域审批服务提速有关要求,列入相关规划或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小型项目,可以不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批复概算;单纯购置项目,可以不审批或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直接核定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
五是明确项目审批中的审查重点。项目建议书阶段主要解决“要不要干”的问题,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解决“能不能干”的问题,重点审查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筹资的合规性、预期社会效益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初步设计阶段主要解决“怎么干、花多少钱干”的问题,因此要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把关。
六是严格控制和节约政府投资资金。从严格管理和严肃问责两个角度加强刚性约束,强化了概算作为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传递了“不超是原则、调整是例外、超概需批准”的要求。同时,对“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及“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行为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