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仁化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4年修订版)》的发布是基于国家和省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政策要求,结合仁化县的实际情况,对2020年版本的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的修订。此次修订的目的是在生态保护与畜牧业发展之间找到平衡,进一步优化县域畜禽养殖业的空间布局,防止水源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正,2023年3月1日施行)第四章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第四章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二章第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四章第七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7.《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11月11日)第二章第十一条;
9.《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10.《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2016年10月24日);
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18);
1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2日)第一条第三款;
1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
14.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县(市)新增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韶府发函〔2020〕23号)
15.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韶关市部分县(市)新增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的批复》(韶府复〔2022〕25号)
16.《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韶环〔2019〕141号)。
三、禁养区划定范围
2024年修订版禁养区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1)仁化县高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2)仁化县澌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3)周田镇灵溪河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4)长江镇杨梅坑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5)石塘镇大水坝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6)仁化县长江镇甘溪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7)仁化县闻韶镇下徐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8)仁化县扶溪镇大坑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9)仁化县城口镇青石坑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10)仁化县红山镇月王坑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11)仁化县红山镇石空子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2)仁化县大桥镇干坑山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3)韶关市浈江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14)丹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15)广东仁化高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16)广东粤北华南虎省级自然保护区仁化长江片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17)广东仁化斯鸡山县级自然保护区;
(18)丹霞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19)仁化县城市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范围;
(20)周田镇、董塘镇、石塘镇、黄坑镇、大桥镇、闻韶镇、长江镇、扶溪镇、城口镇、红山镇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范围。
四、管理要求
禁养区内严格禁止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对于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县政府将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特别是在丹霞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尽管允许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还田,但也需严格控制养殖场的建设和运营,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五、实施效果
《仁化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4年修订版)》的实施,将有效遏制畜禽养殖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助于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空间布局,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六、结语
此次禁养区划定方案的修订,既是对以往禁养区管理经验的总结和完善,也体现了仁化县政府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决心和努力。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有效的保障措施,仁化县将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
点击查看:《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化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4 年修订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