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24号),为规范我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我局根据《韶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文件牵头制定《仁化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该《仁化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共含总则、收储、销售和轮换、储存、动用、财务与统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47条。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8条,主要明确了编制依据、储备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仁化县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负责承储县级储备粮、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粮食行政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市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明确需要对仓库进行维修改造时,上一年底前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提出下一年度仓库维修改造计划,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按实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等内容。
第二章 收储、销售和轮换:共9条,主要明确收储和销售计划、收储确认程序、轮换计划、交易方式轮换原则等内容。
明确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建议,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同意后,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具体组织实施。
明确县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执行;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明确县级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要求。
第三章 储存:共9条,主要明确储存基本要求、储存质量管理、专仓储存等内容。
明确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及其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
明确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在专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标识,在专仓内配备信息卡;信息卡应当标明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平面图、生产日期和入库日期等内容,并根据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
第四章 动用:共3条,主要明确预警和预案建设、动用提出、补库要求等内容。
明确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原则上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五章 财务与统计:共7条,主要明确管理费用补贴构成、标准、拨付程序、贷款管理、入库成本、保管损耗、台账制度、坏账准备制度等。
明确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县级储备粮质量检验和计量检验的费用等,由县财政部门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明确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差价补贴和轮换费用补贴;管理费用补贴的具体标准、补贴方式及其动态调整机制,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
明确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县级储备粮使用贷款的,应当在提供贷款的机构开立专户;未使用贷款的,应当建立专户用于县级储备粮相关资金管理,并接受相应监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共6条,主要明确发现问题处理、审计职责、承储主体配合检查义务、信贷监管等内容。
明确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对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
明确要求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共3条,主要明确违规行为处理、相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法律法规依据等内容。
第八章 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代储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规定、本办法施行时间以及有效期等进行明确。
仁化县发展改革和政务数据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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