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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政策解读

日期:2022-04-11 16:58:10
来源: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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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5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韶关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韶府办〔2022〕10号)(以下简称《规划》)。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十三五”时期,韶关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市委、市政府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全面部署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顺利完成“十三五”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地表水环境持续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稳步提升,治污能力显著增强,为“十四五”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谱写美丽韶关建设新篇章、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新进步的第一个五年,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保持水生态环境质量的关键五年。全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将迎来重要战略机遇,需立足新发展阶段,对标对表美丽韶关建设的远景目标,科学定位和谋划“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以高水平水生态环境保护支撑我市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规划》编制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系统谋划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规划》编制经过“前期研究、草案编制、征求意见、论证报批”四个阶段,期间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规划》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持优良,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重污染河流全面达标。重点河流生态流量得到保障,打造一批“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的秀美河湖典范,推进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治理,秀水长清格局初步形成。

具体目标: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保护好北江和东江源头的水生生态系统,统筹全域创森、建设南岭国家公园、万里碧道、山水林田湖草修复试点等工作,到2025年,省控以上断面水质优良率100%,县级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十四五”期间继续保持全市重点河库水清岸绿,有鱼有草的良好生态。重点改善梅花河、马坝河和沐溪河等3条河流水质,重点保障北江、浈江、锦江、武江等4条重点河流和南水水库的生态流量,重点恢复沐溪水库、西牛潭水库等2个湖库的水生生态,重点打造丹霞碧道、南水水库和孔江水库为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美丽河湖生态品牌。

三、重点任务和工程

《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韶关市生态环境保护6项重点任务,具体如下:

一是加强生态空间管控,筑牢水生态屏障。构建“三区共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建立环境管控清单,科学整合水功能区划体系,合理确定水质管理目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构建南岭山水画廊,筑牢粤北生态屏障。

二是严格饮用水源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坚持以人为本,持续优化调整供水格局,实施优良水体水质保护与生态建设,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强化水生态环境风险防范。

三是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水环境质量。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整体治理,持续推进城镇、农业农村、工业、船舶港口污染“多源共治”,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推动重点流域实现长治久清。

四是优化水资源配置,强化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坚持节水优先,深入抓好工业、农业、城镇节水,推进雨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生态流量调度与管控,加快实现小水电绿色转型,推进河湖水系连通,提升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水平。

五是推进美丽河湖示范建设,提升水生态健康水平。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围绕生态缓冲带和湿地建设、水源涵养与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因地制宜实施水生态保护修复,着力构建韶关绿色生态水网,高质量推进万里碧道建设和“美丽河湖”试点,打造粤北水生态保护修复样板。

六是完善治水体制机制,夯实水生态保护基础。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紧紧抓住韶关市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重大机遇,着力健全水环境治理体系、优化水环境治理机制、提升水环境治理能力,为推动我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有力保障。

《规划》主要从污染减排、饮用水安全保障、水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水生态风险防范、水生态调查评估等5方面谋划重点工程,共计60个重点工程。

 四、保障措施

从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分工;加大投入力度,健全投资机制;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目标考核;强化公众参与,推进全民治水4个方面加强规划实施保障。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韶府办〔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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