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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3-07 15:09:29
来源: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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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局于2021年1月启动了《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现已完成《办法》送审稿,并征求了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三)《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四)《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韶府规〔2018〕10号);

(五)《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

(六)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的通知》(韶财〔2016〕63号)。

三、主要内容

经修订后《办法》共十四条,主要规范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管理工作等事项。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有关“市城乡规划局”表述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

(二)第四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三)第五条 工程基建投资额依据“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核定,其中道路、桥涵、管线、变电站、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供水泵站、排水排涝泵站、输油输气站场等市政设施,独立建设的体育馆、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音乐厅等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港口、加油加气站等建设项目的工程基建投资额核定标准如下:

(一)经发改部门审定概算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批复的项目概算的建安工程费用核定。

(二)无需发改部门审定概算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发改部门立项核准的建安工程费用核定。

(三)除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应提供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投资预算书,按工程投资预算书的建安工程费用核定。”

“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定并公布实施,每五年核定一次。市住建管理部门需在每年第一季度将韶关市区建设项目上年度“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提交至市自然资源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需在“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公布实施的第五年第二季度,依据近几年市住建管理部门提供的“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重新核定,征求市发改、财政和住建管理部门意见后公布实施。

(四)第六条 (二)以建安工程费计建设规模的分期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首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附上分期建设表,分期建设表上应明确总建设规模和各期建设规模及其对应建安工程费,总建设规模和总建安工程费应与建设项目立项(概算)或工程投资预算书一致。

(五)第七条 (一)属政府投资的项目,按上级部门投资核准文件的建安工程费用核定征收;无上级部门投资核准文件的,按市立项部门投资复核意见的建安工程费用核定征收;无市立项部门投资核准文件的,按有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投资预算书的建安工程费用核定征收。(二)属社会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六)第九条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规划批准性质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改变原规划批准性质用途之日起的缴费标准补缴。

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相关部门批准保留使用之日起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批准保留使用之日起的缴费标准补缴。

(七)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市自然资源局通过非税电子征缴系统征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八)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如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市自然资源局应依法责令限期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四、咨询电话

单位: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751-8717068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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