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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0-10-16 08:58:4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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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

1.什么是“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答:是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2.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和原来的宅基地登记有什么区别?

答:原来的只登记了土地,并未对房屋进行确权登记,现在房地一体就是房屋和土地一并确权登记。

3.为什么要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答: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

4.“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

答:以政府组织“总登记”形式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惠民利民工程。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将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同时,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有助于提高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5. 实行“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户有什么好处:

答:(1)明晰产权,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权籍调查,确认权属来源,记载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认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2)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权属纠纷。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已登记发证或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住房权属存在争议,通过这次房地一体统一确权登记,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确权登记,纠正错误,解决权属纠纷。(3)房权信息更加完整准确,“房地一体”的统一登记,采用数字化处理信息权属信息和高精度测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信息更加完整准确。

6. “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适用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6)《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7. 韶关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

答:韶关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以农村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广东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技术指南(试行)》标准和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全面做好属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其目标是争取在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8. “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关于“一户一宅”问题?

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1)农村村民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发证。(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部分 登记范围

9. 是不是农村所有房子都能确权发证?

答:只要是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具有永久存续、结构完整的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辅助性的建(构)筑物,又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都可以确权发证。

10. 单独建设的厨房可以登记吗?

答:不能。独立成宗的厨房原则上认定为生活辅助性建筑物,不能登记。

11. 我家的院子能不能发证?

答:不能。此次发证登记仅对结构完整的用于居住的房屋进行登记,院子属于土地,故暂不予以登记。

12. 我家的老泥砖房能不能发证?

答:老泥砖房等属于征拆范围、“三清三拆”村庄整治范围、“三旧”改造范围的,暂时不纳入这次的确权登记范围。

13. 我原来在县城周边买了别人使用自己承包集体土地建的房子,能不能发证?

答:不能发证。您说的这类型是私自非法买卖土地行为。

14. 我家的房子现在还正在建,能不能发证?

答:不能,此次登记只对结构完整的已用于居住的主要房屋进行登记。

15. 我家现在建了新房子,旧房子也还有人住,能不能一起发证?

答:您说的这种情况,首先考虑旧房子是否纳入征拆范围、“三清三拆”村庄整治范围、“三旧”改造范围的,如果是的,暂时不纳入这次的确权登记范围。其次,如果不属于以上的范围内的,符合“一户一宅”登记要求,则可予以确权登记。

第三部分 登记原则

16. 这里发了证后,原来办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还有用吗?

答: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是合法有效的,“总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原证书应收回注销。

17. 家里的小孩还没结婚,能不能申请发证?

答:申请发证必须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如果“一户多宅”,您的子女已满18周岁,那无论是否结婚,由户主申请,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可单独认定为一户,并按规定申请使用登记其中一处宅基地。

18. 户主年纪大了,能不能办到其他人的名下?

答:可以。只要符合一户一宅的登记要求,并经家庭其他成员同意。

19. “小产权房”可以登记吗?

答:不能。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即俗称“小产权房”,一律不得确权登记。

20. 空闲的宅基地可以登记吗?

答:空闲不超过两年(含两年)未建的农村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并经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三级认定的,可以登记;空闲超过两年未建的农村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不予确权发证,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并经以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三级认定的,需按照要求重新申请审批后才能予以登记。

21. 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怎么办?

答:对符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且占用非基本农田(不超面积)的,可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登记发证;不符合规划的,只统计备案,一律不予登记发证。

22. 哪些情形不得进行登记发证?

答:(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3)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4)“以租代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的;(5)城镇居民未经批准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3. 如何确定“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户”?

答: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以“户”为单位,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应认定为“一户”,不动产权利申请人为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一户多宅”的,其年满18岁的成年子女可按“一户”申请使用其中一处宅基地,并予以登记。一处农村宅基地由两户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并根据协议确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24. 已经有“三证”(即房屋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要怎么登记?

答: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依然合法有效。“总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原证书应收回注销。

25. 已经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要怎么登记?

答: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依然合法有效。“总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原证书应收回注销。

第四部分 申请登记主体

26. 如何确定“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权利主体?

答: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或经户主(家庭代表)同意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家庭成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同一村委会辖区内,符合城镇村相关规划占用宅基地建房,自建自用且符合“一户一宅”,经户籍地村委会、土地占用宅基地村委会、镇政府认定并同意的;

(4)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国家征地而异地重建,经户口所在地与宅基地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共同认定的;

(5)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但房屋主体发生改建、拆建的,除经依法批准外不得确权发证;

(6)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其权属未发生变化的。但房屋主体发生改建、拆建的,除经依法批准外不得确权发证;

(7)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8)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在录用前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并建成房屋,且未再进行拆建、改建的,可依申请登记。

27. 原来老家建的房子,后来工作户口迁出家了,还能发证吗?

答: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可按规定予以登记发证。

28. 外嫁女能申请发证吗?

答:农村妇女因婚姻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9. 退休回老家建的房子能发证吗?

答:可以。历史上经批准回原籍定居的退休、退职的职工,持合法用地证明材料,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30. 离休回家建房子能发证吗?

答:可以。经批准回原籍定居的离休职工,持合法用地证明,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31. 华侨回老家建的房子可以发证吗?

答:经批准回原籍定居的华侨、侨眷,持合法用地证明,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32. 我的房子能不能登记到子女的名下?

答:年满18周岁,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经其他家庭成员同意的,可以作为申请登记主体。

33. 我家是从山区迁入到本村的,能否发证?

答:要分情况考虑。如果是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如果是个人私自买卖,暂不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34.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如何体现不动产权益?

答: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和房屋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第五部分 登记程序

35. 这次发证需要怎么申请办理?

答:村民只需要配合工作人员对该房屋的权属进行指界,并提供确权登记所需要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所需材料。

36. 我们村民要去哪里申请登记发证?

答:你们只需要配合工作人员对该房屋的权属进行指界,并提供确权登记所需要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所需材料,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即可。

37. 什么时候开始登记发证?

答:待资料收集齐全并公示后,审查通过即开始登记发证。

38. 我家房子发证要不要邻居家签名同意?

答:不需要的。“总登记”权属调查采用单边指界方式进行,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村委村集体召集权利人对本宗地进行现场指界,签字确认权属界线,指界完成后进行并宗审查。

39. 这次发证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分两种情况:1、申请人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填写《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材料。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填写《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并经村小组(村民事务理事会)、 村委会确认。

40. 这次发证要不要收费?

答:不收费。权籍调查经费、证书工本费等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不会向农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41. 这次发证有哪些步骤?

答:包括权籍调查,入户丈量,收集资料,公示,经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批确认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证书等步骤。

42. “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告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登记区的划分;(2)登记期限;(3)登记收件地点;(4)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5)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43. 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结果公告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准予登记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3)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4)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44. 对初始登记公告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1)申请复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登记审核结果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对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复查。申请复查时,复查申请人应提交登记复查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和异议证明文件。(2)复查。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者及其有关土地权益者提出的复查内容进行复查。经复查无误的,予以登记;经复查确有差错的,更正后再登记。

第六部分 登记相关规定

45. 原来没有办用地手续的房子可以申请发证吗?

答: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宅基地合法使用权的,可以申请办理。

46. 没有办规划报建手续的,可以申请发证吗?

答:没有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村

委会、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宅基地合法使用权的,可以申请办理登记发证。

47. 我家的房子超了面积的,可以登记发证吗?

答:不属于严重违反规划需要拆除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但登记部门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合法面积及超出合法的面积。

48. 建设面积比批准面积小的,怎么办理?

答:按实际建筑面积办理。

49. 合伙共建的房子可以发证吗?

答:您说的合伙共建的房子,是属于同一村委会的多户使用宅基地合建房屋,以分套分层方式拥有的,经整栋合法权利人签名确认后,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为全体权利人共有,按房屋权属予以确权登记。(以楼梯为界的,楼梯作为共有面积,不分摊登记。)但如果合伙人中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不能给予其登记申请资格,仅登记符合条件的合伙人。

50. 阳台的面积能不能登记发证?

答:阳台面积按照相关规定计算面积一并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登记发证。

51. 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如何确定确权登记的权利主体?

答:查明宅基地和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认定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的权利主体。

52. 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要登记,如何审核确认?

答: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经村小组、村委会、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确认宅基地合法使用权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13日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若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等职能部门已经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至今未处理的,由其所在村委核定其建房时间,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补办批准手续。

3、1987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建成,若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等职能部门已经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4、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至今建成的,若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等职能部门已经处理的,可按不超过120平方米/宗面积标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出部分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标注,但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至今未处理的,由其所在村委核定其建房时间,并出具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同意其使用宅基地意见,报经镇人民政府处理后补办批准手续。批准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宗,超出部分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标注,但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53. 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已经竣工的房屋建筑物如何审核确认符合规划?

答: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已经竣工的房屋建筑物,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农房,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确认房屋所有权。

二、1993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成的农房,属已实施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执行;未制定实施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的,视同符合规划。

三、2008年1月1日起至今建成的农房,属已实施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执行;未制定实施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的,视同符合规划。按照新的村庄建设规划要求,需要拆除的,原则上不予登记。2013年3月13日起至今建设的城区农房,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独户住宅建设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进行建设,建筑立面须按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实施。”等规定执行。其超建建筑面积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标注,但不确认房屋所有权。

四、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公告辖区内村庄规划实施范围,未经规划许可的,依据建设时的政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用地规模和规划建设指标。对符合规划的房屋,确认房屋所有权;对不符合规划的,按前项规定处理。

54. “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对超面积宅基地及房屋的处理?

答:农民集体成员经依法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因违法违规等按规定需拆除的农房,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按规定已处理的超面积占地、超建建筑物的面积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但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

55. 私下买卖的房屋怎么登记?

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办过户手续,登记在购买人名下。购买方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卖方申请登记。

56. 赠予的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怎么登记?

答:父母赠予子女的可补办过户手续.子女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它赠予行为,受赠人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办过户手续,登记在受赠人名下;受赠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能补办过户手续,只能登记在赠予人名下,以防通过赠与方式规避“一户一宅”政策。

第七部分 权籍调查

57. “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的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工作内容是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单位,查清“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房屋(建、构筑物)信息、宗地信息等。

(1)房屋等构(建)筑物信息。查清房屋权利人、坐落、房屋性质、构(建)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总层数、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等内容。针对宗地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还应查清其权利人、构(建)筑物名称、构(建)筑物数量或者面积等。(2)宗地信息。查清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面积等土地状况。

62. “房地一体”农村权属调查中的宗地是什么?

答: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63. “房地一体”农村权属调查中的房屋是什么?

答:房屋是指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功能完整、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64. “房地一体”农村权属调查中的农村不动产是什么?

答:农村不动产是特指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

70. 如何开展房地权属调查?

答:房地权属调查应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国土所(自然资源管理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共同配合完成,也可选择专业队伍、聘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参与权属调查。对于有条件的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对驻村干部、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等基层人员进行培训,讲解技术要点及注意事项,由基层人员自行完成权属调查工作;对于不具备以基层人员自行进行地籍调查的地区,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在驻村干部、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等基层人员的协助下进行权属调查。

71. 房屋权属状况调查内容是什么?

答:房屋权属状况调查的内容包括权利人、权属来源、房屋性质、房屋坐落、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筑年份、房屋用途、房屋面积等内容。

72. 对已有房地权属资料与实际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已有的土地证、房产证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等权属资料所记载信息,与现场调查的权利人、共有人、房地坐落、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等不一致的,或缺失以上权属资料的,按现场调查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动产调查登记申请表,必要时应附由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3. 如何处理无法收集权属资料来源问题?

答: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存在通过多种方式仍无法收集土地证、房产证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等权属资料,此种情况按照现场调查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动产调查登记申请表,并在房地测量后造册统计,经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村委会(经济联合社)、国土所(自然资源管理所)及镇政府等确认属合法用地的,由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村委会(经济联合社)、国土所(自然资源管理所)及镇政府等对权属来源说明进行盖章确认。

74. 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和房屋如何处理?

答:土地证、房产证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资料中记载的房地界址图件信息,与实际房地界址不一致,或图件中未明确记载房地界址的,需要权利人现场指界并重新进行界址测量,并对核实情况进行备注。对无法收集权属资料但有实际使用者的宗地和房屋,应由权利人现场指界并进行界址测量。

75.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有的宗地和房屋的指界人是谁?

答: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有的宗地和房屋,可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一宗地有两个以上使用者,能查清的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或共同使用部分,分别单独按宗地处理。

76. 界址认定原则内容?

答:认定的原则:一是本宗与邻宗存在借墙、共墙或贴墙的,应由双方指界人共同指界认定。本宗或邻宗指界人无法到达指界现场的,可由到场的本宗或邻宗确定,或指界工作组依程序代为指界;二是除双边指界外的其他情况,可只由本宗指界人指界;三是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应记录争议情况,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待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较大宗地中,没有争议部分有明显线状地物或建筑物、构建物分开的,可将其划为宗地进行调查,有争议部分单独作为一宗地,待后处理。

77. 宗地面积测算和房屋面积如何测算?

答:宗地面积测算,可以本次调查实际测量的房屋首层范围作为宗地界址线,进而计算宗地面积,也可沿用以解析法开展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宗地面积。

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算,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其中房屋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可根据已有成果或实地丈量的边长,采用解析法或量距法求取房屋面积。

78. 哪些房屋建筑面积可以计算?

答: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一般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1)应具有上盖;(2)应有墙、柱、栏杆等围护物;(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4)层高(屋顶面至屋地板面的垂直距离)在2.20m及2.20m以上;(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仁化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 仁府规〔2020〕2号



仁化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