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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韶关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19-12-06 11:32:5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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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鼓励节约用水,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布《韶关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韶关市的城市用水情况日益复杂,供水用水的设施不断增加,对供水用水要求也日益提高。为规范韶关市供水用水活动,提供安全、稳定、高质量的供水用水,制定《韶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上位法,我局编制了《韶关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建立韶关市供水用水的运营维稳专业管理和日常管理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主要内容解读重点问题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供水的,或城市供水企业接管农村地区供水的可参照执行。

(二)市区两级市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

根据我市建管养分离及职能下发精神,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市区供水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国资委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市属供水企业出资人职责。

(三)水源开发与保护

1、市、县级市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原则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2、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共同做好本市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工作,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为。

3、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源,严格控制使用并保护地下水源。

(四)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1.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涉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并符合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有关技术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市区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供水企业。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的供水设施档案,做到对全市供水设施的统一规划统筹和计划管理。

3、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4、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出城市供水水压服务标准的,建设单位或用户应负责投资建设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用户对水质和连续供水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或用户应当自行采取技术措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其设计方案应当书面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达成一致方可实施。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企业参与验收。

(五)设施管理与维护

1、市区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产权归属原则,由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2、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所属的供水设施或移交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3.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损毁事故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在公共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内,需从事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征求属地供水企业意见,并按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5、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禁止擅自将自建的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6、跨区域供水水源调配工程的保护范围和职责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7、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演练;供水企业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进行演练。

(六)城市区供水、用水和节水

1、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合同示范文由本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对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制度。

四、政策解读途径

在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文件起草部门将申请在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韶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韶关市政府门户网站、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上全文刊登该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五、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韶市建字〔2019〕94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