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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残疾儿童康复经费结算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18 10:58:1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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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了推进韶关市残疾人康复事业健康发展,保障残疾人康复服务权益,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运行,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根据《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韶关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和《韶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的意义

制定出台《韶关市残疾儿童康复经费结算办法》,是对《韶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衔接补充,对于规范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资金使用方式,明确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资金使用方法,掌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流向,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切实落实到残疾儿童身上,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三、起草依据

(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粤残联〔2016〕83号)

(二)《关于印发韶关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的通知》(韶残联〔2017〕14号)

(三)《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

(四)《韶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韶府规〔2019〕6号)

四、主要内容

(一)结算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户籍内残疾儿童在韶关市辖区内康复机构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以及韶关市户籍在省内市外跨域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残疾儿童。允许残疾儿童家庭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在省内选择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最大限度方便残疾儿童家庭,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目前,关于外省残疾儿童在本省做康复以及本省残疾儿童赴外省做康复的情况,依据省里的文件尚无明文规定。

(二)结算方式。

1、广东省户籍内残疾儿童在韶关市辖区内康复机构康复训练残疾儿童的

公益一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由其所在地残联根据其在训人数向上级申请资金。

民办公助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参照公益一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方式使用康复经费。

市直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残疾儿童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民办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由所在县(市、区)残联根据其在训人数直接划拨到机构。

韶关市辖区内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可分为公益一类公办康复机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民办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民办公助定点康复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的性质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在基于现实实际的情况下,更有利于在资金层面加强监管,厘清明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本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事业。

2、韶关市户籍在省内市外跨域定点康复机构训练残疾儿童的结算方式。

一是韶关市户籍残疾儿童在省内财政非转移支付地级市跨域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由残疾儿童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残联提出康复资金申请,县(市、区)残联汇总统计上报,并做好转介服务工作。残疾儿童在次年2月底前,凭上一年度已跨域定点康复机构开具发票、并提供残疾儿童入训审核资料(精准康复申请审批表、户口本复印件、疾病诊断结果)、广东省残联统一要求的康复档案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办理报销手续。

我省财政非转移支付地是指广州、深圳、东莞、珠海、佛山、中山、江门七地,其他地区为财政转移支付地。根据省残联统一要求,前往财政非转移支付地定点康复机构做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需凭相关凭证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办理报销手续。

二是韶关市户籍残疾儿童在省内财政转移支付地级市跨域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由机构所在地残联向上级部门提出康复经费申请,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做好转介服务。

(三)报销费用结算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经费报销结算标准按《韶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救助标准执行,残疾儿童需到户籍所在地报销费用或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补助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高于救助标准的,按救助标准给予报销或补助,费用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或补助。

五、咨询电话

单位: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

咨询电话:0751-8890520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残疾儿童康复经费结算办法(韶残联〔201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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