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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仁化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1-01 15:39:00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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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比例,把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症患者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制定了《仁化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二、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6〕184号)

4、《关于印发韶关市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韶民发〔2016〕87号)

5、《韶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韶府规〔2017〕7号)

三、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我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50%、且家庭财产低于我县规定上限)、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低于我县规定上限)、戈谢病患者、患急性白血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以及经县政府批准的在县慢性病防治站管理治疗的精神病、肺结核病人中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四、医疗救助标准如何?

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各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其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按医保规定结付后,剩余部分按以下比例进行救助。

(一)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一般贫困户)、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万元;

(二)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的比例救助;年度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万元;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起付线为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1万元以上部分按80%给予救助,年度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万元;

(四)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门诊救助参照住院治疗救助比例;

(五)戈谢病患者住院和门诊治疗自付医疗费,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年度累计医疗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

(六)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20%。

(七)经县政府批准的在县慢性病防治站管理治疗的精神病、肺结核病人中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五、医疗救助程序如何?

(一)实时救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实行实时救助。在我县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其医疗救助金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时结报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上述对象未能在医疗机构实行实时救助的,可将出院结算单、门诊票据(符合条件的)附上农信社存折账号交镇(街)社会事务办办理医疗救助,次月由民政局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

(二)医后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患急性白血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凭个人申请、诊断证明、医保结算单、身份证、户口簿、农信社存折账号等,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经镇(街)入户调查、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再经县民政局核准、公示无异议后,次月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

六、哪些情况不予救助?

(一)自行到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无正规票据的费用;

(二)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超出城乡居民基本(职工)医保的药品目录、诊查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七、《办法》出台后,哪些文件需废止?

《仁化县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仁府﹝2012﹞33号)

八、《办法》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2017年12月1日起,本《办法》正式实施。

 

相关文件:《仁化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仁府规〔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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