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仁府规审〔2024〕2号)已经2024年4月12日仁化县人民政府十六届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仁化县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韶关市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仁化县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本办法一次性发放奖励资金。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节约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或县水务局通过申报部门预算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
第四条 在仁化县辖区内获得广东省或韶关市授予的节水先进个人、节水型居民小区、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县水务局给予表彰并奖励。其中辖区内已获市水务局节水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不纳入本次奖励对象范畴。
第五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1000元/个予以奖励,每年奖励名额为5个。
(二)节水型居民小区奖:按照1500元/个予以奖励,每年奖励名额为5个。
(三)节水型企业(单位)奖:按照2500元/个予以奖励,每年奖励名额为5个。
第六条 个人满足下列条件,且获得广东省或韶关市授予节水先进个人称号的,由县水务局给予奖励:
(一)在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四)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用水、擅自取水等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五)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个人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节水奖励申报书,介绍本人在第六条中任一条件相关工作中取得的表现和成果。需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节水奖励申报书上加盖公章。
(二)第六条中任一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实物、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等。
(三)获得广东省或韶关市授予“节水先进个人”称号的书面文件。
第八条 单位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节水型居民小区
1.节水型居民小区申报书;
2.获得广东省或韶关市授予“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书面文件;
3.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说明;
4.年度节水工作总结。
(二)节水型企业
1.节水型企业申报书、水平衡测试报告及通过专家评审证明材料;
2.获得广东省或韶关市授予“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书面文件;
3.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说明;
4.单位生产、生活规模的证明材料;
5.水费单据;
6.年度节水工作总结。
第九条 由仁化县水务局根据申报时间先后顺序,从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中评选确定。其中获广东省节水先进个人、节水型居民小区、节水型企业称号的载体,将优先考虑;县水务局负责组织进行节约用水奖励的审查,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条 获奖名单将在仁化县人民政府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由县水务局通知获奖单位和个人,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节水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由县水务局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自荣誉证书及奖金追回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申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水务局给予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仁化县节约用水奖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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