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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仁府规〔2018〕2号

日期:2018-04-13 08:51:59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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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规〔2018〕2号

《仁化县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意见》(仁府规审〔2018〕1号)已经2018年3月28日仁化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3日

 

 

仁化县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根据《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二章  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

第三条  自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之日(2008年2月1日)起开发建设的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均应当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  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比例

第五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比例,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工程造价的5%标准执行。购房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按购房建筑面积乘以各类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工程造价的5%缴存。

第六条 仁化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年度住宅建筑工程成本市场平均参考价格,确定最新各类住宅建筑安装每平方米工程造价,并于每年的1月份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及管理模式

第七条  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完整收缴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  为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有效监督使用,由业主在购房时与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开户银行签订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监管协议。根据业主委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名义设立专用帐户,并按照小区名称、房屋幢号、房号分别生成项目代号和分户代号,实行帐户分级管理,实现维修资金的“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管理模式。

 

第五章  维修资金的缴存程序

第九条  房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当向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楼盘基本情况表》及电子,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代号及分户代号。

第十条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同时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并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和《购房合同》、本人身份证到委托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缴存手续。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网签备案时,须同时向仁化县房产管理所提交《缴款通知书》副联及个人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银行凭证。

 

第六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十三条  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住宅保修期届满后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提出使用方案,经维修范围三分之二业主讨论通过后,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住户明细表》,并提交电子表格和维修单位的《维修项目工程结算表》,送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银行凭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备案通知单划转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  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住宅保修期届满后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批准后(业主委员会须征求维修范围内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住户明细表》,并提交电子表格及维修单位的《维修项目工程结算表》,送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银行凭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备案通知单划转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  业主对维修项目工程结算金额有异议的,可由维修范围内业主委托中介造价服务机构对维修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原则上以审核结果为准,委托费由维修范围内业主共同承担。

 

第七章  原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及未缴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实行追缴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原已向业主收缴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已设立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帐户),须将已收情况汇总及已收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明细列表,本《意见》实施后1个月内到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并与委托开户银行同时完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代号及分户代号设立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手续。

第十七条  原已收缴住宅管理维修资金,未配合移交的和不及时办理维修资金划转手续的企业,视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出售的商品房住宅,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业主的宣传工作,鼓励业主补缴专项维修资金。对未补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维修费用由列支范围的全体业主共同分摊。

 

第八章 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备案资料

第十九条  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凭以下的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住户明细表》(一式四份);

3、《维修项目工程结算表》;

4、 维修方案及维修项目工程结算向业主公示情况;

5、 业主委员会或维修范围内三分之二业主同意证明材料。

 

第九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缴

第二十条  业主分户帐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按规定进行续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转移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转移(包括转让、赠与、继承)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随房屋产权同时转移。转移双方或受赠人(继承人)持《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或《继承书》到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变更转移手续。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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