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三级网格的环境监管体系,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实行属地联动,强化部门责任意识,形成县、镇(街道)、村(社区)“三位一体”的三级环境监管网络,开展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整治、镇(街)河道水质监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点信访调处、无证无照污染企业联合查处取缔等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环境监管职责落实到镇(街道)、村(社区),以县和镇(街道)、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及村(社区)为单元划分基本网格,各级网格要将所有上级监管对象,纳入本级网格化管理,逐级落实。行政处罚权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建立机制,明确职责。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实施,各职能部门、镇(街道)具体落实,明确网格员监管职责与工作程序,建立巡查发现问题、分类分级处理和及时上报反馈等制度,把责任落实到网格,解决在网格。
(三)强化考核,落实责任。强化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作用,加强指导、监督和考评,建立督查和稽查机制,纳入绩效管理体系,促进环境监管工作责任落实。
(四)定期调整,动态监管。充分利用市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根据网格内监管对象的排污现状、环保守法、环境风险等情况,每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实行差别化动态监管。
三、网格划分及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及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以行政区域为主要依据划分为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其中,以镇(街道)、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及村(社区)为基本单元将县域划分为若干基层网格,明确具体任务和职责,每个基层网格落实网格责任领导1名,监管责任人(监管员)2名。全县按行政区划共分划分为13个二级网格区域,分别为董塘镇、周田镇、大桥镇、长江镇、闻韶镇、红山镇、城口镇、石塘镇、扶溪镇、黄坑镇、丹霞街道、周田基地管委会、开发区。
(一)一级网格
以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认真调查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依法全面履行本级网格监管职责,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2.对本辖区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坚决予以打击。
3.承担本辖区日常监管执法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工矿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涉危险废物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4.对下级网格反映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给相关网格。
5.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国土、公安、水务、农业、住建等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明确重点监管对象、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
(二)二级网格
以所辖的镇(街道)、开发区、基地管委会为单元划分为二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镇(街道)、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工作职责:
1.配合一级网格全面排查工矿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涉危险废物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2.落实环境监管责任人制度,每个镇(街道)、开发区、基地管委会确认一名分管环保工作的责任领导,确认两名以上的环境监管人员,对辖区内环保工作负责。
3.对本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遭受破坏的坚决予以打击,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汇报。
4.负责日常巡查及相关环境协调工作,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调查了解,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对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及时向负责该网格的领导汇报,并配合上级网格依法查处。
(三)三级网格
以各镇(街)所辖的村(社区)为单元划分为三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各村(社区)委员会,责任人为各村委(社区)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
1. 建立三级网格与二级网格的联动机制,发挥三级网格日常了解、巡查、协调、自治监督和及时制止的作用。
2. 负责向二级网格报告违法排污行为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排污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3. 负责协调村民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等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化解矛盾,落实政策。
4. 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违法行为。
5. 负责落实上级网格关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目标任务在本村组的贯彻落实。
各级网格责任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环境监察工作任务,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各部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担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各镇(街)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一)县环境保护局职责
1.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各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3.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建立并落实好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电磁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核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
5.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消除环境破坏。按管理权限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6.负责牵头推动全县水环境综合整治、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7.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8.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9.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征收排污费。
10.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行政许可等环境信息。
11.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工作。
12.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有关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3.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制有关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要求编制部门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2.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督促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对属于上一级部门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负责严把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产业政策关,严格做好该类项目的立项工作。
5.负责制定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贯彻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
6.负责完成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指标任务。
7.协调做好减排配合工作,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
(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国资办)职责
1.组织编制工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2.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广应用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配合开展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牵头组织淘汰落后产能。
4.依法对无线电(站)、移动通信基站、电视广播发射塔等进行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做好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5.组织电信运营业务部门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6.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7.负责实施煤炭总量控制,控制新增用煤量,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
8.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10.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11.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引导企业开展节能减排。
12.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会同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3.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
14.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之中,并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相挂钩。
15.参与或协助开展对所监管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
16.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相关职能部门有关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部署。
(四)县公安局职责
1.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刑事执法,主动介入、支持配合其他行政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查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环境违法行为。
2.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负责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和放射源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拥有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等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辐射环境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
4.负责机动车污染减排及黄标车淘汰相关工作;依照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对未达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依法强制报废和注销。
5.负责五种社会生活类噪音监督管理:一是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是违反当地公安机关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三是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产生过大噪音的;四是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在限制作业时间制造噪音过大的;五是在城市范围内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
(五)县国土资源局职责
1.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2.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严格把关,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3.负责将环境敏感区纳入禁采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权属纠纷。
4.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和非法占地行为。
5.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负责查处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并将情况函告属地人民政府及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
6.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信息,协助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地质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把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等,作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批的资料之一;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负责监督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施工现场采取围挡、场地硬化、料堆遮盖措施。
3.负责监督工地采取隔离洒水,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
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决策,编制城乡规划应明确各功能区定位,避免工业区、居民区、文教区等交织引发环境问题。
指导、监督县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丹霞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做好露天烧烤、垃圾焚烧、油烟、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具体管理工作。
指导环卫保洁等部门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实施道路保洁低尘作业方式。
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生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
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
负责依法查处占道经营行为。
(七)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1.负责在交通专项规划上报或审批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2.负责指导、监督落实公路两侧声屏障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
3.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
4.负责督促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5.负责加强对道路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控制道路施工扬尘污染。
6.负责加快构建快速便捷绿色的交通系统,积极发展和优化县城公共交通,大力发展绿色公共交通。
(八)县水务局职责
1.负责全县水资源保护,组织开展全县水资源调查评价,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2.组织编制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3.合理调度水资源,负责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用水的平衡。
4.组织全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5.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综合性保护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内滩涂地的管理和生态维护,配合各镇(街)做好饮用水源区滩涂地内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负责河涌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6.负责主要河道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外河道漂浮物清理、打捞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7.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和机电排灌工作。
8. 负责城市内水浮莲等水上植物清理、打捞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九)县农业局职责
1.组织编制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2.负责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
3.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指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露天焚烧。
4.负责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牧草地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指导发展节水农业。
(十)县林业局职责
1.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做好饮用水源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违法行为。
3.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湿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5.负责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负责沿岸防护林维护和建设;实行采伐限额制度,采伐后应及时更新造林。
6.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污染型企业非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十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1.组织编制畜牧水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2.牵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工作;推动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做好畜禽养殖场基础数据统计,加强畜禽养殖场防疫条件审批管理;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按规范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尸体。
3.负责对水产养殖区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指导养殖生产者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监督落实规定区域网箱养殖的取缔,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二)县财政局职责
1.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投入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
2.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投入。
3.贯彻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4.统筹规划好生态资金的使用,确保生态资金使用与生态项目建设相对应,完成每年生态县资金考核的各项要求。
(十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职业标准组织环境保护职业技能培训。
2.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1.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以及医疗废水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2.参与人体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事件的调查,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3.督促医疗机构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负责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中辐射环境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4.组织对自来水厂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5.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健康村创建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十五)县工商局职责
1.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粤府办〔2014〕24号),规范登记条件。
2.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发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系统或其他系统公示其名称及相关信息,实行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3.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抄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依法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违规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予以查处。
5.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引起环境污染的行为。
(十六)县审计局职责
依法对财政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环境保护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十七)县质监局职责
1.落实韶关市锅炉等特种设备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审批时,提前咨询环境保护部门意见,禁止新上高污染燃料锅炉。
2.依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生产领域的环保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
4.对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十八)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县文广新局职责
1.依法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文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2.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避免噪声扰民。
3.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生态文明、生态文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4.负责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十)县教育局职责
1.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督促指导各中小学创建“绿色学校”,并将创建“绿色学校”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2.督促和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二十一)县统计局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负责严格审核把关企业上报的能源消耗,重点排污行业产品产量数据,合理反映出真实情况。
(二十二)县法制局职责
1.负责审核、审查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2.依法办理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案件。
3.负责对环境保护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审核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
(二十三)县气象局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
(二十四)县旅游局职责
1.协同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丹霞山等A级旅游景区落实环境整治措施。
2.负责在旅游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二十五)县人民银行
1.负责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或贷款支持。
2.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严格控制贷款。
3.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二十六)县监察局职责
1.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网格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2.对重点环境问题会同环保部门进行挂牌督办。
(二十七)县民政局职责
1.协助做好环境事件的相关善后工作。
2.负责督促指导福利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3.协助组织社区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组织社区开展环境保护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4.负责引导村居基层政权落实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八)县司法局职责
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二十九)县农办职责
结合名村、示范村、新农村的创建,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有助于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点工作。
(三十)县生态办职责
负责制定生态保护制度,结合“美丽乡村”的建设,配合做好农村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等有助于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工作。
(三十一)渔政大队职责
1.负责行政区域内水上综合管理和水上安全工作。
2、完成水上综合执法检查活动的计划、组织和协调工作;严格查处电鱼、毒鱼、药鱼等行为。
3、完成水污染防治法、兽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执法检查工作。
(三十二)县供电局职责
1.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2.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3.负责监督供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三十三)开发区、基地管委会职责
1.对园区内企业环境监管负有主体责任。
2.负责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出具建设项目入园意见和初审意见;负责督促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市环保局审批。
3.负责编制、实施园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负责园区内项目总量分配,出具入园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初审意见;负责园区内环境信息、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4.负责督促园区内建设项目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督促园区内企业的排污申报及收费;督促园区内建筑工地依法办理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负责园区内环境信访的受理、调处;配合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5.负责编制实施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
(三十四)各镇(街道)职责
1. 落实县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将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各职能股室和村(社区)。
2. 积极组织并认真完成县政府制定的年度重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切实改善县域环境质量。
3.全面排查化解辖区内各类环境风险隐患和突出环境问题,及时制止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积极预防重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因环境问题引起的重大群体性(群访)事件的发生;全面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协调、维稳工作。
5. 加强环境信访属地管理,有效控制环境信访总量,牵头做好辖区内环境信访包案处理工作,及时化解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提高公众对环境的认可度和满意率。
6.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并牵头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影响环境的无证无照加工(经营)点的综合整治和取缔等工作。
7.加强对辖区内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指导、督促和帮助企业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辖区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的管理,监督企业规范危险废物收储、转运、处置工作。
8.积极开展各类生态环保宣传,增强民众环保意识,倡导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9.积极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加强生态(文明)村、乡(镇)长效管理工作;积极做好河道非法排污口清理、生活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禁养反弹和垃圾、秸秆禁止焚烧等工作,落实垃圾收集、运输、保洁等长效管理。
(三十五)各村委会(社区)职责
负责落实上级网格下达的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
做好辖区内环境信访协调工作,及时化解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提高公众对环境的认可度和满意率。
积极做好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禁养和垃圾、秸秆禁止焚烧等工作,落实垃圾收集、运输、保洁等长效管理。
积极排查辖区内的非法排污行为,并及时上报上级网格;如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或遇突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第一时间上报上级网格。
积极落实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在本村(社区)的贯彻落实。
(三十六)其他部门职责
负责抓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目标任务。
五、运行方式
(一)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二)查处。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后,及时报上一级网格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上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三)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四)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舆论和社会等监督体系,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五)评价。县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每半年接受市级网格对本县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六、网格监督
(一)上级网格监督。市一级网格每年会按一定比例对国控重点监控企业、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涉危险废物企业进行巡查、抽查,并列入考核评价内容。
(二)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纪检监察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社会监督员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各级网格环保工作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网格领导反映或者向上一级网格反映。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仁化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卫计局、安监局、开发区、基地管委会等部门和各镇(街)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完善工作制度
一是逐步建立并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三是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四是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提升监察、监测执法能力
一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二要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镇(街道)、工业园区建立环保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经费。三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监察、监测执法力量,增加监察、监测执法投入,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标准》,确保2016年监察、监测达到二级标准。四要尽快完善、充实移动执法系统,依托韶关市环境监察移动执法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五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四)落实责任追究
一要严格排污者主体责任。对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二要强化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积极推进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建设,制定网格化监管考核细则,严格落实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下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对环保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实施问责。三要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因工作不力、决策不当、处置不当等导致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党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