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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03 09:15:00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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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仁化县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对外友好关系等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国内外人士,促进我县对外交往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拥护中国统一大业,履历清楚,对仁化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国内外人士,经本人同意,可授予仁化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热心仁化县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对外友好关系,并作出重大贡献,或者捐资额或物资等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二)积极支持和参与仁化经济建设,实际投资项目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者;
  (三)在县人大、政协任职,并对仁化县的建设有特殊贡献者(指所提建议或意见被接纳,对仁化各项社会事业有重大促进作用;在境外穿针引线,为我县引进重要技术、人才或数额较大的资金设备);
  (四)关心仁化经济建设,在境外积极宣传仁化,为仁化推销产品、开拓海外市场,增加产品出口创汇,成绩突出者。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推荐单位填写《仁化县荣誉市民推荐书》;
  (二)采取分类归口申报:属政协委员者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申报;属台湾同胞者由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申报;属来韶投资置业者由县经信局负责申报;属为仁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对外友好关系作出贡献者,分别由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外事侨务局负责申报;

  (三)由申报单位或部门提出申报意见,送县外事侨务局进行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再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每两年举行一次,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县人民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颁发证书、荣誉证,同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宣传,予以表彰。
  第五条 荣誉市民证书、荣誉证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外事侨务局统一制作。
  第六条 仁化县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举办单位邀请参加本县举办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仁化投资办企业、兴办公益事业、自置物业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本人可以免费游览仁化县境内(含丹霞山)的旅游景区景点;

  (四)参加县外事侨务局组织的荣誉市民有关活动;
  (五)凡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可由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分别授予(或聘任)为荣誉顾问、荣誉校长、荣誉院长、荣誉所长、荣誉会长等荣誉称号,并可参加相应的活动;

(六)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个人事迹可载入当年的仁化年鉴。

第七条 荣誉市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市民资格。
  (一)违法乱纪,被司法机关拘捕、判刑的;

(二)偷逃税款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引起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取消荣誉市民资格的报批程序。

(一)由原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二)由县外事侨务局核实调查;
  (三)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四)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外事侨务局负责实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办法在仁化县辖区范围内适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4月23日仁化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仁化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仁府〔2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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