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府〔2014〕3号
仁化县人民政府印发仁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丹霞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仁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仁府规审〔2014〕1号)业经2014年3月7日县委常委(扩大 )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1日
仁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本级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县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建、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农业等。
(三)文化、教育、卫生、科研、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县政府关注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各类资金: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二)县本级政府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和经营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用于建设的资金。
(三)政府性贷款(包括县政府和县财政担保的资金)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利用中央、省、市安排的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和重大项目投资,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编制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现政府投资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目标。
第七条 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代建制的实施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九条 坚持实行用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工程造价控制原则。
第十条 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备案、预算和结算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初步设计的审查和施工图设计的备案,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和结算(决算)的审核由县财政局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下同)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并上报审批。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议方案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确认,县发展和改革局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或转报上级审批。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审批听证制度,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听证的实施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规模,结合城市规划确定合理的用地规模。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通过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审批。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审批之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技术简单、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仁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表》,并附项目概算文件(由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等书面资料,申请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核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标准、项目总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范围。凡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要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技术简单、建筑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通过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预算由设计单位或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县财政局组织审核。
编制的预算突破审定概算的,建设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或重新报批项目概算。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编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报送本行业下年度政府投资的建议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年限、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和用地保障计划;
(三)已完工尚欠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名称、年度安排支付金额;
(四)项目的前期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预留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本办法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调整项目年度投资额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监察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专门研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和其他重要事项。联席会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召集。
联席会议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因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增加项目总投资的,或者因变更设计而需要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项目总投资的,由联席会议研究处理建议。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联席会议形成的处理建议,上报县政府审定批复。
(三)各有关部门按照县政府的批复办理项目变更的有关手续。
单项工程造成增加财政出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变更,联席会议在形成处理建议之前,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第二十三条 工程的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招标的范围和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仁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暂行规定》等执行。未经预算审核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资金的具体拨付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建设进度季报制度,建设单位须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工程进度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向县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县审计局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县财政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要办理工程结算(决算)、竣工验收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竣工结算(决算)以县财政局审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对已竣工的重要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禁止相关责任人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严重超概算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对制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咨询评估意见负责。经查实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其出具的意见严重失实的,建设单位在3年内不得委托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相关中介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工程漏项或修改设计的,建设单位在3年内不得委托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纠正,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1日印发
附件1
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前置条件
1.县政府关于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等;
2.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3.县国土资源局初步意见;
4.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初步意见;
5.县环境保护局初步意见;
6.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附件2
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前置条件
1.县政府关于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等;
2.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
3.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指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有关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若建设单位不须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则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其进行节能登记备案。
5.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7.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8.项目招标核准申请表;
9.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10.建设单位的法人证书;
11.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审批之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