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已失效)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09-08 11:23:34
来源: 本站
【字体:

 

仁府〔201519

 

县各相关单位:

《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仁府规审20152号)业经2015824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1

 

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基地排污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推动基地污水处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费是指基地污水处理厂向其服务范围内的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居民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基地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合理分担、有偿使用”的原则,凡在基地污水处理工程服务范围内的所有排污者,均应按规定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属基地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范围内的一切用水户排放的污水,实行统一纳管、集中处理。

第五条 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管委会(以下简称“基地管委会”)具体负责基地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代征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污水纳管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排污者排放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的纳管标准和要求后,方可纳管进入污水处理厂。含重金属生产废水须在车间处理达标后再排入污水厂,重金属汞、镉、六价铬、砷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不得纳管;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纳管,其他简单类型的生产废水经格栅沉渣处理达标后方可纳管排入污水处理厂。

第八条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禁止纳管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的,排污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基地管委会、县环保局和污水处理厂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污水排放量和浓度的确定

 

第九条 排污者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并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排污口(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一个雨水排放口,有生产废水的企业需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开排放的,可申请设置两个污水排放口),雨水、污水进入基地雨、污管网前必须设置敞开式监测采样设施。

第十条 排污企业必须按要求在排污口安装24小时的污水计量、检测设备,污水排放量按计量设备监测数据核定,当计量设备出现故障需维护而无法计量时,污水排放量按最高月份的日平均流量核算。

第十一条 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需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负责监测,对排污者排放的污水每季度至少抽查监测一次。

 

第四章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发改、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仁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如上级出台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基地管委会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污水处理厂每月实际处理污水量和尾水达标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合同(BOT)和污水处理价格,按月核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费,报县政府审定后拨付,年度统一结算。

第十五条 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污者,在污水实行纳管集中处理后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但超过纳管浓度标准或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执行环保部门确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口以及水处理关键部位,应当安装水量、污染物浓度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且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厂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设备做好水量和污染物浓度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运行、维护,运行和维护费用由污水处理厂承担。

第十九条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和水量、污染物浓度在线监测监控装置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监测。监督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应进行脱水处理后运至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应按规定依法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污水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且不得列入污水处理成本。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期向基地管委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逾期不缴纳的,应立即停止向基地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并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发改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的调查分析,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依据。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