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董塘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5-06-29 16:54:34
来源: 本站
【字体:

 

 

 

 

 

 

 

 

仁府〔201514

 

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董塘中心镇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董塘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标准》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15622

 

 

 

 

董塘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范围:董塘镇辖区范围内的征收土地。

第一条  征地补偿标准

1、水田补偿(含利用水田种养的菜地、桑田、果园):每亩补偿38704元。

1)土地补偿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419元的10倍补偿,则水田、鱼塘补偿为24190/亩;

2)安置补助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419元的6倍补偿,则征收水田需支付安置补助费为14514/亩补偿。

2、鱼塘补偿(水田开挖的鱼塘):每亩补偿43542元。

1)土地补偿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419元的12倍补偿,则鱼塘补偿为29028/亩;

2)安置补助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419元的6倍补偿,则征收鱼塘需支付安置补助费为14514/亩。

3、林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补偿12000元。

4、园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补偿18000元。

5、未利用地:每亩补偿6800元。

6、建设用地:每亩补偿24190

6、征收河流、河滩地不给予补偿

第二条  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以及生产、生活、坟墓等其他建筑物、构建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条  青苗、地上附着物按《仁化县土地征收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仁府[2013]18号)执行。

第四条  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的由县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考评估价进行补偿。

 

附:制定补偿标准依据说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22日印发

附件

制定补偿标准依据说明

 

一、根据县统计局提供的年度报表,第九地区类别(董塘镇)为1772斤。

二、通过咨询仁化县粮食企业总公司、农业局,当前粮食收购价为1.365/斤。

三、第九地区类别耕地年亩产值=1772×1.365/=2419元。

四、根据县统计局提供的201120122013年度报表,以及相关政府提交被征收地涉及村委的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得出各镇征收每亩耕地需安置一个人。

五、第九地区类别(董塘镇)补偿标准的说明

1、考虑到第九地区类别辖区的土地多次被征收,为此将征收耕地、鱼塘的土地、安置补偿倍数按最高计算。

2、园地: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的规定,并根据相关镇反馈的意见,将园地补偿标准调整为18000/亩。

3、未利用地:参考《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规定补偿保护标准为6800/亩。

4、林地: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的规定,第九地区类别林地的补偿保护标准为8100元,考虑到以上部分镇在项目具体征地中林地的补偿已按12000/亩标准实施,为此第九地区类别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调整为12000/亩。

    5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考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