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府〔2015〕14号
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董塘中心镇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董塘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标准》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2日
董塘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范围:董塘镇辖区范围内的征收土地。
第一条 征地补偿标准
1、水田补偿(含利用水田种养的菜地、桑田、果园):每亩补偿38704元。
(1)土地补偿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419元的10倍补偿,则水田、鱼塘补偿为24190元/亩;
(2)安置补助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419元的6倍补偿,则征收水田需支付安置补助费为14514元/亩补偿。
2、鱼塘补偿(水田开挖的鱼塘):每亩补偿43542元。
(1)土地补偿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419元的12倍补偿,则鱼塘补偿为29028元/亩;
(2)安置补助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419元的6倍补偿,则征收鱼塘需支付安置补助费为14514元/亩。
3、林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补偿12000元。
4、园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补偿18000元。
5、未利用地:每亩补偿6800元。
6、建设用地:每亩补偿24190元
6、征收河流、河滩地不给予补偿。
第二条 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以及生产、生活、坟墓等其他建筑物、构建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条 青苗、地上附着物按《仁化县土地征收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仁府[2013]18号)执行。
第四条 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的由县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考评估价进行补偿。
附:制定补偿标准依据说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制定补偿标准依据说明
一、根据县统计局提供的年度报表,第九地区类别(董塘镇)为1772斤。
二、通过咨询仁化县粮食企业总公司、农业局,当前粮食收购价为1.365元/斤。
三、第九地区类别耕地年亩产值=1772×1.365元/斤=2419元。
四、根据县统计局提供的2011、2012、2013年度报表,以及相关政府提交被征收地涉及村委的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得出各镇征收每亩耕地需安置一个人。
五、第九地区类别(董塘镇)补偿标准的说明
1、考虑到第九地区类别辖区的土地多次被征收,为此将征收耕地、鱼塘的土地、安置补偿倍数按最高计算。
2、园地: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的规定,并根据相关镇反馈的意见,将园地补偿标准调整为18000元/亩。
3、未利用地:参考《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规定补偿保护标准为6800元/亩。
4、林地: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的规定,第九地区类别林地的补偿保护标准为8100元,考虑到以上部分镇在项目具体征地中林地的补偿已按12000元/亩标准实施,为此第九地区类别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调整为12000元/亩。
5、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考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