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府〔2015〕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仁化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征收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5日
仁化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征收补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范围:仁化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包括:仁化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仁化县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及水系连通试点项目和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一条 永久征地补偿标准
(一)丹霞街道办永久征地补偿标准
1、水田补偿(含利用水田种养的菜地、桑田、果园):每亩补偿51678元。
(1)土地补偿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49元的10倍补偿,则耕地补偿为23490元/亩;
(2)安置补助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49元的12倍补偿,则征收耕地需支付安置补助费为28188元/亩补偿。
2、鱼塘补偿(水田开挖的鱼塘):每亩补偿56376元。
(1)土地补偿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49元的12倍补偿,则鱼塘补偿为28188元/亩;
(2)安置补助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49元的12倍补偿,则征收水田、鱼塘需支付安置补助费为28188元/亩;
3、林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补偿13000元;
4、园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补偿21000元;
5、未利用地:每亩补偿8267元;
6、建设用地:每亩补偿23490元;
7、征收河流、河滩地不给予补偿。
(二)董塘镇、长江镇、周田镇、大桥镇永久征地补偿标准
1、水田补偿(含利用水田种养的菜地、桑田、果园):每亩补偿36352元。
(1)土地补偿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272元的10倍补偿,则耕地补偿为22720元/亩;
(2)安置补助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272元的6倍补偿,则征收耕地需支付安置补助费为13632元/亩补偿。
2、鱼塘补偿(水田开挖的鱼塘):每亩补偿40896元。
(1)土地补偿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272元的12倍补偿,则鱼塘补偿为27264元/亩;
(2)安置补助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272元的6倍补偿,则征收水田、鱼塘需支付安置补助费为13632元/亩。
3、林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补偿12000元。
4、园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补偿18000元。
5、未利用地:每亩补偿6800元。
6、建设用地:每亩补偿22720元。
7、征收河流、河滩地不给予补偿。
(三)石塘镇、黄坑镇、闻韶镇、扶溪镇、城口镇、红山镇永久征地补偿标准
1、水田补偿(含利用水田种养的菜地、桑田、果园):每亩补偿30238元。
(1)土地补偿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26元的8倍补偿,则耕地补偿为18608元/亩;
(2)安置补助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26元的5倍补偿,则征收耕地需支付安置补助费为11630元/亩补偿。
2、鱼塘补偿(水田开挖的鱼塘):每亩补偿32564元。
(1)土地补偿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26元的9倍补偿,则鱼塘补偿为20934元/亩;
(2)安置补助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26元的5倍补偿,则征收水田、鱼塘需支付安置补助费为11630元/亩。
3、林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补偿10000元。
4、园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补偿15500元。
5、未利用地:每亩补偿6300元。
6、建设用地:每亩补偿18608元。
7、征收河流、河滩地不给予补偿。
第二条 临时用地补偿:
1、临时用地使用方式:地表上的青苗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土地采取租用的方式。
2、临时用地的租金:
(1)养殖水面:每年500元/亩;
(2)耕地:每年680元/亩;
(3)园地:每年367元/亩;
(4)林地:每年267元/亩;
(5)未利用地:每年100元/亩。
3、临时用地征用期限:自征用之日起至工程完工期限止。
4、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5、支付补偿款方式:临时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经测量核实后,十天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和集体。
第三条 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以及生产、生活、坟墓等其他建筑物、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条 在河道、滩地、提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的,不给予补偿。
第五条 青苗、地上附着物按《仁化县土地征收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仁府[2013]18号)和(仁府复[2014]14号)执行。
第六条 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的由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考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租用土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征地租地拆迁等工作的首要分子,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阻碍、破坏中小河流治理建设工程或恶意阻拦施工的,视情节轻重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制定补偿标准依据说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制定补偿标准依据说明
一、根据县统计局提供的年度报表,2014年前三年的水稻平均亩产量第八地区类别(丹霞街道办)为1740斤;第九地区类别(董塘镇、长江镇、周田镇、大桥镇)为1683斤;第十地区类别(石塘镇、黄坑镇、闻韶镇、扶溪镇、城口镇、红山镇)为1723斤。
二、通过咨询仁化县粮食企业总公司、农业局,当前粮食收购价为1.35元/斤。
三、第八地区类别耕地年亩产值=1740×1.35元/斤=2349元;第九地区类别耕地年亩产值=1683×1.35元/斤=2272元;第十地区类别耕地年亩产值=1723×1.35元/斤=2326元。
四、补偿标准的说明
(一)第八地区类别(丹霞街道办)
1、耕地土地补偿费按10倍补偿、鱼塘土地补偿费按12倍补偿,耕地、鱼塘安置补助倍数按12倍计算。
2、园地:根据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规定,并根据相关镇反馈的意见,将园地补偿标准调整为21000元/亩。(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园地的补偿标准20666元/亩)。
3、未利用地:参考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规定执行,保护标准为8267元/亩。
4、林地:根据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规定,第八地区类别林地的最低补偿保护标准为9900元/亩,考虑到丹霞镇街道办在其他项目实际征地中林地的补偿已按13000元/亩标准实施,为此该项目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按13000元/亩执行。
5、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考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第九地区类别(董塘镇、长江镇、周田镇、大桥镇)
1、耕地土地补偿费按10倍补偿、鱼塘土地补偿费按12倍补偿,耕地、鱼塘安置补助倍数按6倍计算。
2、园地:根据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规定,并根据相关镇反馈的意见,将园地补偿标准调整为18000元/亩。
3、未利用地:参考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规定执行,保护标准为6800元/亩。
4、林地:根据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规定,第九地区类别林地的补偿保护标准为8100元/亩,考虑到同等别镇在其他项目实际征地中林地的补偿已按12000元/亩标准实施,为此该项目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按12000元/亩执行。
5、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考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第十地区类别(石塘镇、黄坑镇、闻韶镇、扶溪镇、城口镇、红山镇)
1、耕地土地补偿费按8倍补偿、鱼塘土地补偿费按9倍补偿,耕地、鱼塘安置补助倍数按5倍计算。
2、园地:根据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规定,并根据相关镇反馈的意见,将园地补偿标准调整为15500元/亩。
3、未利用地:参考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规定执行,保护标准为6300元/亩。
4、林地:根据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规定,第十地区类别林地的补偿保护标准为7200元/亩,考虑到同等别镇在其他项目实际征地中林地的补偿已按10000元/亩标准实施,为此该项目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按10000元/亩执行。
5、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考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