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府〔2015〕10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仁化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试点县项目)(2013年项目)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化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仁化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1-5万亩
灌区配套改造试点县项目)(2013年
项目)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仁化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试点县项目)(2013年项目)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范围:仁化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试点县项目)(2013年项目)。
第一条 临时用地补偿:
1、临时用地使用方式:地表上的青苗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土地采取租用的方式。
2、青苗及附属物征收的补偿:参照《仁化县人民政府印发仁化县土地征收涉青苗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仁府[2013]18号文)执行。属于人工育林的林地青苗参照《仁化县人民政府印发仁化县土地征收涉青苗(人工林)补偿标准的通知》(仁府[2014]14号文)执行。
3、临时用地的租金:
(一)养殖水面:每年500元/亩。
(二)耕地:每年680元/亩。
(三)园地:每年367元/亩。
(四)林地:每年267元/亩。
(五)未利用地:每年100元/亩。
第二条 临时用地征用期限:自征用之日起至12个月内。
第三条 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第四条 支付补偿款方式:临时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经测量核实后,十天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和集体。
第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