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府〔2015〕9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仁化县城口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
仁化县城口河治理工程项目
征收补偿标准
仁化县城口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范围:仁化县城口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
第一条 永久征地补偿标准
1、水田补偿(含利用水田种养的菜地、桑田、果园):每亩补偿30238元。
(1)土地补偿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26元的8倍补偿,则水田、鱼塘补偿为18608元/亩;
(2)安置补助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26元的5倍补偿,则征收水田需支付安置补助费为11630元/亩补偿;
2、鱼塘补偿(水田开挖的鱼塘):每亩补偿32564元。
(1)土地补偿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26元的9倍补偿,则鱼塘补偿为20934元/亩;
(2)安置补助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26元的5倍补偿,则征收水田需支付安置补助费为11630元/亩。
3、林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补偿10000元。
4、园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补偿15500元。
5、未利用地:每亩补偿6300元。
6、征收河流、河滩地不给予补偿。
第二条 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以及生产、生活、坟墓等其他建筑物、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条 在河道、滩地、提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的,不给予补偿。
第四条 青苗、地上附着物按《仁化县土地征收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仁府[2013]18号)和(仁府复[2014]14号)执行。
第五条 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的由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考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六条 临时用地补偿:
1、临时用地使用方式:地表上的青苗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土地采取租用的方式。
2、青苗及附属物征收的补偿:参照《仁化县人民政府印发仁化县土地征收涉青苗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仁府[2013]18号文)执行。属于人工育林的林地青苗参照《仁化县人民政府印发仁化县土地征收涉青苗(人工林)补偿标准的通知》(仁府[2014]14号文)执行。
3、临时用地的租金:
(一)养殖水面:每年500元/亩。
(二)耕地:每年680元/亩。
(三)园地:每年367元/亩。
(四)林地:每年267元/亩。
(五)未利用地:每年100元/亩。
第七条 临时用地征用期限:自征用之日起至12个月内。
第八条 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第九条 支付补偿款方式:临时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经测量核实后,十天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和集体。
第十条 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以及生产、生活、坟墓等其他建筑物、构建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租用土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征地租地拆迁等工作的骨干分子,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阻碍、破坏城口河治理建设工程或恶意阻拦施工的,视情节轻重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附件:征用经济林果补偿标准以及种植密度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