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府〔2014〕17号
仁化县人民政府印发仁化县防盗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丹霞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仁化县防盗网暂行管理办法》(仁府规审〔2014〕6号)业经2014年5月2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日
仁化县防盗网暂行管理办法 (已修改)
为加强我县防盗网设置管理,维护城市整洁、美观,打造高品质的旅游城市形象,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防盗网设置适合本办法,各镇(街)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盗网,是指设置在建筑物窗户及阳台、平台和外走廊扶手面以上,用于安全防护的构筑物。
第三条 县城市建设监察部门负责本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防盗网设置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建筑物防盗网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安全等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结构安全,外形美观,颜色与建筑物外立面相协调。同一小区内的建筑物或单独设置的单体建筑物的防盗网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样式;
(二)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扇内侧,并作活动式栏网或不少于一个可以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以确保消防安全;
(三)阳台、平台、外走廊扶手以上不得设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可安装不影响市容景观的、钢丝直径不大于2mm的隐形防盗网,或在其进出的门框处设置防盗门或栏栅;
第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防盗网的,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报建时提出设计要求,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公安、城市监察各执法队伍按各自职责协助县规划部门执行本办法。对于已验收的建筑物由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巡查。违章建设的防盗网参照违章建筑处理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防盗网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县城市建设监察部门督促逐步改造。逾期不改造的,由县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强制整改或者拆除,所需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凡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