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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日期:2016-08-29 16: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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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2011]48

 

 

关于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丹霞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用地及规划问题,根据韶关市政府《关于规范市区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就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调整和补办规划条件及规划实施监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一级市场公开交易程序,落实净地出让制度

(一)申请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的土地使用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纳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或经县政府批准出让;

2、用地手续齐备,包括已依法取得农地转用、征地批复,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已兑现支付到位,被征地单位及村民群众无异议;

3、权属明确,界址清楚,完成土地交付手续。

(二)拟入市的地块规划条件的申请原则上由该宗地实际储备机构负责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申请,由县住建局根据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

三)土地一级市场公开交易程序。

1、宗地实际储备机构依据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及规划部门出具的地块规划条件,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编制交易方案;

2、交易方案经县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领导小组会议讨论、会审签字后,委托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3、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组织入市公开交易,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公告期满10日内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4、竞得人凭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招拍挂相关资料及其他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成交确认书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单项开发公司,向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缴齐土地出让价款后,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等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发证;

5、宗地出让公告应载明以个人名义竞投(拍)土地使用权,可以注册单项开发公司的名义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申请土地登记发证。

二、拟出让或划拨地块规划红线与地块用地红线应一致

规划部门编制地块规划、核定地块规划条件,应以申请单位提供的并经县国土资源局核定的用地红线为底图,明确规划地块开发容积率、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等规划指标的核算基数。

() 县住建局在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时,若规划用地红线与土地权属用地界线不一致,应按规划要求确定用地红线,并函告宗地实际储备机构和县国土资源局。

()因城市规划要求,所提供地块代征的道路、广场、绿化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原则上由宗地实际储备机构负责提供,且代征用地部分不纳入规划建设用地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三)由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地块规划条件审定拟入市地块的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及代征道路、广场、绿化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红线范围,并函告宗地实际储备机构及县国土资源局。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规划指标的调整变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规划条件。

(二)凡属于采取招拍挂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确需调整变更规划指标的,应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办理。

1、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调整变更规划条件:

1)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位置、范围及相关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2、符合以上第()条第1点要求的,且调整变更项目属于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性质、用地规模或容积率等强制性规划指标;公共和市政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和规模;对相邻地块有较大影响的;规划部门认为其他需提交联席会议确定的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提交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编制的规划变更设计方案;

2)召开规划联席会议,对规划指标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3)规划变更设计方案公示,规划指标调整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4)依法提出规划指标调整建议并附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善规划审批程序,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

6)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按变更后的规划指标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凭重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批准文件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7)规划资料存档备案。涉及规划指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1、申请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或建设规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的;

2、已开发完成的建设项目,或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因规划变更调整提高容积率的,原则上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对以招拍挂公开交易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在土地交易期未满一年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并经批准的,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楼面地价补交新增加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对以招拍挂公开交易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在土地交易期满一年后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并经批准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标定地价重新核算,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补交新增加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

(五)政府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土地使用权人部分通过招拍挂公开交易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县政府批准以适当提高容积率作为补偿的,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六)未经县住建局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变更的,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因规划许可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四、对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程序处理: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按现行《划拨用地目录》属于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国有土地,并取得县政府相关批准文件和发改部门立项批准文件的,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参照管理。

(二)属上款规定情形以外,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按以下规定要求办理:

200811(不含)前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可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811(含)后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

(三)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办理:

1、由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

2、县住建局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补办的规定和程序见下)并函告县国土资源局,规划条件同时抄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等部门。

3、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条件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载明规划条件的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4、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向县住建局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住建局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根据规定进行公示。

(四)补办规划条件,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办理:

1、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技术论证,并出具规划条件技术论证报告。

2、县住建局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规划条件技术论证报告进行审核,结合有关规划和实际情况确定规划条件。但属于以下情况的,规划条件由县住建局提出规划条件的初步方案,再提交县规划联席会议确定:

1)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2)规划条件的核算标准存在较大争议的;

3)对相邻地块以及周边利害关系人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4)规划部门认为其它需提交规划联席会议确定的情形。

(五)凡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属纠纷、债权债务和查封、抵押、冻结等问题的,或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不得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土地,由土地储备部门收回储备,或待城市发展、建设改造需要时再向土地使用权人征购。

五、对于过去无规划指标的商住用途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处理上述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维护稳定、防止政府税费流失的原则,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取得商住(综合)用途土地使用权证、无规划许可手续、且目前尚未建设的国有土地,按本规定第四条程序和要求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县国土资源局对超出地块所在片区规划平均容积率部分征缴土地出让金,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详见《关于明确仁化县“三旧”改造中涉及协议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仁府[2010]26)。对原以优惠(减免)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国土资源局按重新核定的规划条件征缴土地出让金。

(二)已取得商住(综合)用途土地使用权证、无规划许可手续或规划许可手续不完善、已经建设或部分建设的国有土地,按以下规定处理:

1、证载用途与实际建设用途一致,地块内已建设完善好,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补交相关土地出让金。证载用途与实际建设用途一致,部分建设或使用年限内申请改建,可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和程序要求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相关土地出让金补交按前款规定。

2、证载用途与实际建设用途不符,或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再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待城市发展、建设改造需要时再向土地使用权人征购。

六、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管

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按照县政府批准调整规划条件的决定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及变更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应及时抄告县监察局。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53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