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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深(圳)高速公路仁化至新丰段建设项目(黄坑段)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5-04-06 14:46:49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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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20154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深(圳)高速公路仁化至新丰段建设项目(黄坑段)征收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1541

 

 

武(汉)深(圳)高速公路仁化至新丰段建设项目(黄坑段)征收补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范围:武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黄坑段)土地征收。

第一条  征地补偿标准

1、水田补偿(含利用水田种养的菜地、桑田、果园):每亩补偿30238元。

1)土地补偿费:按每亩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26元的8倍补偿,则耕地补偿为18608/亩。

2)安置补助费:按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26元的5倍补偿,则征收耕地需支付安置补助费为11630/亩。

2、鱼塘补偿(水田开挖的鱼塘):每亩补偿32564元。

1)土地补偿费:土地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26元的9倍补偿,则鱼塘补偿为20934/亩。

    2)安置补助费:按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26元的5倍补偿,则征收水田、鱼塘需支付安置补助费为11630/亩。

3、园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补偿15500元。

4、林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补偿10000元。

5、未利用地:每亩补偿6300元。

6、建设用地:每亩补偿18608元。

7、征收河流、河滩地不给予补偿。

第二条  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以及生产、生活、坟墓等其他建筑物、构建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条  青苗、地上附着物按《仁化县土地征收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仁府[2013]18号)和(仁府复[2014]14号)执行。

第四条  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的由县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考评估价进行补偿。

 

附:制定补偿标准依据说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