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府〔2015〕7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深(圳)高速公路仁化至新丰段建设项目(丹霞街道办段)征收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日
武(汉)深(圳)高速公路仁化至新丰段建设项目(丹霞街道办段)征收补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范围:武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丹霞街道办段)土地征收。
第一条 征地补偿标准
(一)第一条 征收土地补偿:
1、水田补偿(含利用水田种养的菜地、桑田、果园):每亩补偿51678元。
(1)土地补偿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49元的10倍补偿,则耕地补偿为23490元/亩。
(2)安置补助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49元的12倍补偿,则征收耕地需支付安置补助费为28188元/亩。
2、鱼塘补偿(水田开挖的鱼塘):每亩补偿56376元。
(1)土地补偿费:土地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49元的12倍补偿,则鱼塘补偿为28188元/亩。
(2)安置补助费:按每亩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49元的12倍补偿,则征收水田、鱼塘需支付安置补助费为28188元/亩。
3、园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补偿21000元。
4、林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补偿13000元。
5、未利用地:每亩补偿8267元。
6、建设用地:每亩补偿23490元。
7、征收河流、河滩地不给予补偿。
第二条 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以及生产、生活、坟墓等其他建筑物、构建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条 青苗、地上附着物按《仁化县土地征收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仁府[2013]18号)和(仁府复[2014]14号)执行。
第四条 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的由县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考评估价进行补偿。
附件:制定补偿标准说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