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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人民政府印发仁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及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16 11:52:33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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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201426

仁化县人民政府印发仁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及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丹霞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仁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及扶持奖励办法》业经201492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14910


仁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及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农业经营体系,提升现代农业发展层次,促进我县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快速发展结合仁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仁化县家庭农场。

    第三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总量控制、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合法化。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是我县认定的家庭农场且在县工商局注册登记,具备合法的农业经营主体资格条件。

    (二)生产经营规模化。(见附件1)

    (三)从业人员知识化。从业人员大多数有农业专业资质证书或参加过农业部门资质的培训,并通过农业专业技能鉴定。其中,全部的家庭成员和80%的常用雇工要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明。

    (四)生产技术标准化。农场有一套完整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模式图,按标准化要求进行生产,标准化覆盖面要达到80%以上。主要农业投入品建立进出台帐,产品生产过程要有记录,做到档案完整;开展生产基地三品一标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

    (五)农场管理企业化。农场要以企业化的理念进行科学化管理,农场和土地拥有者之间有正规合同或协议、雇佣工人要有正式劳动合同、农场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基本的配套设施、有必要的生产设施、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

    (六)农场经营品牌化。农产品通过品牌销售,品牌在当地有较大的知名度。

    (七)综合效益最大化。注重经济效益,农场每年收益30万元以上;注重生态效益,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符合生态循环型要求;注重社会效益,发挥示范性作用,对周边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具有较大影响。

    第六条 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仁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账户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情况介绍;

    (四)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

    (五)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有关认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和文件的复印件;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七条  仁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二)初审推荐。县农业局择优推荐,报送县政府。

    (三)评审认定。县政府组织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工商、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审联评小组,在初审推荐的范围内组织现场核查和评议,评审结果经仁化县农业信息网网站公示后,颁发仁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证书。

    第八条  县农业局每年11月底前报送推荐名单,县政府12月底前完成对仁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选认定。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被认定为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对在本县区域内租赁农田、山地、鱼塘的,认定当年按照每亩30元、10元、1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认定当年给予出栏商品猪50/头、肉牛200/头、肉羊50/头、肉禽1000/万只一次性奖补。

    (三)种植粮、油、菜,除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的农机购置等相关指标性补贴外,认定当年每亩给予基础设施建设一次性补助100元。

    (四)建设栽培设施的,日光温室大棚每亩补助2000元,钢架大棚每亩补助1500元。

    (五)养殖场新建30立方米以上单体沼气发酵池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300元。

    (六)根据全县农业产业布局及发展情况,配合有关重点项目实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适当安排示范经费。

    (七)优先安排承担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等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各级财政及各类资源予以倾斜扶持。

    第十条  对符合该办法,并已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奖补和《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奖励办法》奖补的,不再重复奖补。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县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工商、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对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不断提升示范带动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及时反馈有关业务活动信息,并于每年331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审认定机关的检查。

    第十三条  加强动态监测。县农业局将组织抽查和绩效考评,并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 监测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撤销其仁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取消其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及相关扶持,并在3年内不予评选认定:

    (一)家庭农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营者不再从事农场经营的,应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因未及时注销而享受到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的,由相关部门收回其所享受的额度,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10日印发


附件1

仁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类  别

种  类

规  模

土地流转

年限

控制名额

种植类

粮  食(含水稻、大豆、玉米、马铃薯等)

100亩以上

5年以上

3

经济作物(含花生、油茶、南药等)

100亩以上

5年以上

2

水  果

100亩以上

20年以上

1

茶  叶

30亩以上

20年以上

1

蔬  菜

50亩以上

10年以上

1

花卉、种苗

50亩以上

10年以上

1

养殖类

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

10年以上

5

年出栏量200头以上

10年以上

年出栏量300头以上

10年以上

肉禽

年出栏量20000只以上

10年以上

蛋禽

年存栏量10000只以上

10年以上

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

10年以上

鱼  塘

水面100亩以上

5年以上

1

特  色

种养类

年纯收入50万元以上

5年以上

5


附件2

仁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

农场名称

申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住    址

家庭人口

    人

家庭劳动力

   人

雇佣劳动力

    人

自有经营面积      

       亩,其中农田    亩,山地    亩,鱼塘   亩。

租赁经营面积

       亩,其中农田    亩,山地    亩,鱼塘   亩。

种植品种规模

养殖品种规模  

上年经营收入

          万元

经营利润

      万元

开户银行

账号

申报理由(依照《仁化县规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及实际实施情况填写,数据真实准确,相关资料另附)

签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所在镇(街道)初核意见:

签章: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认定组人员及意见:

参与认定人员签名:

组长:        成员:                     组织单位盖章:

                                   认定时间:  年  月  日

县政府审批意见:

县主管领导签名: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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