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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化县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4-12-19 15: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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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201439

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化县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丹霞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仁化县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412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141212


仁化县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仁化县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4]58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的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和项目县财政专项配套资金、项目建设主体自筹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财政资金是指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市、县财政专项自筹资金。

    第三条 建设目标。2013年启动,2014年正式开展建设,通过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开展园区建设示范、标准农田示范、设施农业示范、生态农田示范、健康养殖示范、安全体系示范、休闲农业示范、科技体系示范、培育主体示范和农村改革示范,使之成为全省区域现代农业的样板区、现代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展示区、农业功能扩展的先行区、现代农业装备推广应用的示范基地、新型农民的培训基地、农村改革的实验区、新农村建设的示范区,示范带动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其中,2013年主要开展总体规划、制度设计、项目遴选以及具体规划与实施方案的制定等基础工作,2014—2016年为具体实施阶段。

    第四条 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责任制度

    (一)县政府为示范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对示范区项目建设工作负总责。

    (二)县农业局、财政局为示范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示范区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并统筹发动和组织农业企事业单位、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以及社会经济组织等参与示范区项目建设;负责对项目资金预算和使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为示范区项目建设主体,负责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实事求是进行项目申报,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的实施,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按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提供报账凭证及佐证材料,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示范区资金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广东省省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4]58号)的规定执行。县财政局、农业局组织示范区项目的申报和审批、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六条  按照省《办法》和我县现代农业示范区规划,重点建设十大示范:

    (一)园区建设示范。根据我县的农业资源禀赋和区域产业优势,规划建设核心区、功能区、辐射区,至少建设1个核心区、若干个不同产业、各具特色的功能区和全区域范围的辐射带动区域。

    (二)标准农田示范。围绕我县种植业主导产业,结合高标准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整村整区域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建设田间排灌渠道工程、田间机械作业路网工程、项目区内必要的小陂头建设与维修、小型配套引水渠工程、田块平整及规格化工程。

    (三)农业装备示范。创新农机社会化服务形式,推进农业机械化,重点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大宗、优势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关键环节机械化,使畜牧、水产规模健康养殖机械化、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机械化水平有明显提高。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80%以上。重点突破水稻育插秧机械化和稻谷烘干机械化两个薄弱环节。3年内建立30个整村推进的机械化育插秧示范村,新增插秧机100台以上,建立工厂化育秧中心1-2个,机插率达到30%以上,建设稻谷烘干中心2-3个。

    (四)生态农田示范。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不断提高地力水平,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应用测土配方施肥、肥水灌溉一体化等先进适用技术。经过3年的实施,项目区耕地地力平均提高0.5个等级(即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50公斤/亩),节约肥料10-20%,配方肥施实现示范区全覆盖,加快秸秆等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50%以上,产地检疫率和重大疫情处置率达到80%以上,减少化肥农药使用30%以上。大力推进秸秆还田,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五)健康环保养殖示范。示范区内大型养殖场沼气项目全覆盖,大力推进生态循环健康养殖技术,不断探索健康养殖新模式。加大传统特色种畜禽的保护和开发力度。大力推进优质特色高效畜牧产业发展。加强示范区动物防疫体系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设,建设一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含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防控中心,配置必要的人员、办公场所、设备和检验仪器。

    (六)安全体系示范。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县、镇(街道)设置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配套相应的检验检测设备;农产品经营100%实行农业标准服务性生产,100%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100%开展农产品自检,销售农产品100%附加标识,农产品检验合格率达96%以上,基本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加大菜篮子基地建设,3年内每个现代农业示范区建立10个以上菜篮子基地、20个农业生产监测工作站、1个农产品加工物流中心。

    (七)休闲农业示范。主要突出岭南农业和山水特色,引入文化、创意、旅游元素,积极拓展农业的生态保护、休闲观光、文化传承等新型功能,开拓农业的多样功能,打造成为具有岭南特色的休闲农业示范园区。

    (八)科技体系示范。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和技术集成的试验、展示基地。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配备和服务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农业公共服务能力。成立农业科技推广专家组,为示范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科技服务。开展农民科技培训,提升农民综合素质,扶持发展各类专业化服务组织,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良种统供、肥料统配统施以及机械化作业,大力提升农业科技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区的技术集成、设施装备先进、组织管理高效的优势,使其成为农民及市场主体的实训基地。农业科技贡献率比2012年提高5个百分点,农业良种良法覆盖率达97%以上。

    (九)培育主体示范。着力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农机)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区合作社统一销售农产品总量(额)占全区的60%以上;实行产销对接的合作社占全区的70%以上;合作社到城市社区开设直销店(点)的数量和销售量(额)处于全省领先水平。示范区合作社成员普遍比生产经营同类农产品农民增收25%以上。

    (十)农村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示范。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力争示范区用一年时间全面完成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向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结合名村、示范村建设,积极开展一事一议示范创建活动,加快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一批美丽乡村。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建设,凡达到一定数额或涉及重大利益的农村集体资产全部纳入交易平台管理。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县政府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管理,细化实施方案,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建立合力推进示范区建设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组建由县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保障项目县财政专项自筹资金足额及时落实到位。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管委会)要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和制定相关督导制度。

    (二)强化规划管理。结合实际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定位、产业布局、发展模式、实施方式、重点项目、组织措施等,编制和完善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组织评估论证,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审定后,以县政府名义颁布实施。

    (三)细化实施方案。根据《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和重点项目投入计划,细化量化各项目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经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审核,正式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评估立项、招投标与监理、资金监督、质量与进度督查、竣工验收、材料档案管理制度,其中农业基础设施工程按照招投标制度实施,其他工程建设可以邀标或实行政府采购。

    (五)严格管理程序。在组织项目实施期间,涉及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如建设地点、承担单位、建设内容有重大变更;项目资金增减幅度超过项目合同书所确定金额的50%;建设进度推迟半年以上或项目取消,示范区管委会须报县政府批准。纳入县实施方案的项目承担方须与示范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对项目下达后不按合同实施或无故未能按照年度计划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的,将给予通报亮牌,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示范区项目资格。

    县农业局、财政局、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示范区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农业行政事业单位、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经营实体是具体项目建设单位。农业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农业企业主要承担产业发展项目和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

    县农业局、财政局、示范区管委会每年按示范区规划和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提出当年建设的重点任务,并安排农业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建设任务,组织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针对性的申报具体建设项目。

    县农业局、财政局、示范区管委会组织选定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广东省省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组织申报、评审、公示和上报审批。评审委员会原则上由7名人员组成:县财政局、农业局、发改局、示范区管委会相关专职业务人员各1名,种植业、养殖业、农机各1名专业技术人员。

    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经营实体须按照县农业、财政部门提出的年度工作意见,结合自身发展实际编制可行的年度项目申报材料,报县农业、财政、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审查。纳入年度项目必须符合在仁化注册、项目在仁化境内实施的基本要求,凡列入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经营实体必须按实施方案实施建设。凡项目变更、推迟或无法按计划实施的,必须上报县示范区管委会,由示范区管委会协调县农业局、财政局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审批。对项目下达后不按合同实施或无故未能按照年度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将取消其示范区项目和资金补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可取消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2013年起至2015年,省每年安排财政补助资金3000万元用于示范区建设,市、县政府落实1500万元财政配套资金,资金由县统筹安排使用,并按省的规定,及时拨付。

    第十条  示范区项目财政资金主要扶持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公共基础设施。重点是核心区和功能区建设农田基础设施、农业科技研发应用设施设备、培训展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二是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是农业先进技术、品种与设施设备(机械)的引进、集成、培训、示范;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防控;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训;农村综合改革服务平台;农村信息化服务平台。

    三是扶持主导产业扩容提质。重点是能显著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农业产业化扩容提质项目补助,包括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流通和贸易、对外农业合作合资项目补助。

    省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扶持产业发展,主要以政银保投贷补等形式撬动工商资本、社会资金投入示范区建设。地方财政专项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省财政补助资金、市、县财政专项自筹资金在年度实施方案中明确资金分配和使用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已申报或正在实施的财政资金或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视资金或补助资金的项目类别进行区分,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是否纳入示范区专项资金补助或是否给予适当资金补充。

    第十一条  县财政、农业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安排使用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十二条  省、市、县财政资金主要以补助、贷款贴息为主要方式报账。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和经营实体承担的补助项目按相关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参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印发省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农计〔201425号)有关要求,制订《仁化县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贷款贴息方案》,对企业贷款100万元以上、合作社贷款5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贷款30万元以上建设的所有符合十个示范内容的项目进行贴息。纳入补助的项目建设内容不再计算贴息。

    第十三条  财政报账按《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粤财农[2005]117号)及《关于印发〈韶关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韶财农[2005]133号)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投资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变更必须报示范区管委会,未经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承担项目资格和相关补助:

    (一)擅自改变建设内容,以及改变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违反国家、省土地利用政策,影响示范区土地、粮食生产等指标考核的;

    (二)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保,违反薪酬制度和拖欠工人工资的农业企业;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农业局、示范区管委会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示范区建设相关成员单位也应履行业务主管部门责任,密切配合。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农业局、示范区管委会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农业局、示范区管委会将按照评价结果和上级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及其他农业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其中,2013—2015年实施的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项目,对通过年度考核评价的经营实体,且有条件并愿意继续承担示范区规划项目的,可优先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资金;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考核评价较差的项目,不予安排下一年度项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承担连带责任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3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的信息。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各尽所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示范区项目实施或财政资金流失等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对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示范区项目资金的,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纪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