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电信大楼北至松香厂市政道路
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因电信大楼北至松香厂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建设项目红线图内的房屋,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人:仁化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仁化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组织实施征收范围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三、征收实施单位:仁化县丹霞街道办事处
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具体包括: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宣传和解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与被征收人协商征收补偿的具体事项。
四、征收范围:以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红线图为准。
五、住房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面积确定及补偿标准
(一)对被征收的房屋(住房、商铺、杂物房、附属设施等)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测绘确定。
(三)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属住房的,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对仁化县城最新普通电梯房低层(1至7层)的市场交易均价进行评估(含所有税费),以市场交易均价作为补偿标准。其中: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标准按交易均价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集体土地上的,补偿标准按交易均价的70%给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属商铺或经营性用房的,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对该项目周边商铺或经营性用房的市场交易均价进行评估(含所有税费),以市场交易均价作为补偿标准。其中: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标准按交易均价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集体土地上的,补偿标准按交易均价的70%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商业)的确认,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在征收决定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含1年),并连续经营至征收决定发布前的,房屋的使用性质确定为事实经营性用房,但被征收人应当就取得营业执照和连续经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确有困难的由丹霞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现场核实认定,事实经营面积原则上按实际经营面积核定,但不得超过房屋纵深12米。
3.被征收房屋的装修,按评估价值(不折旧)给予货币补偿。
4.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等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六、搬迁费及过渡期租金补助
(一)搬迁费补助标准:
1.被征收房屋属住宅或商铺的: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搬迁费3000元(含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等迁移费用)。
2.被征收房屋属非住宅: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搬迁费1000元。
3.空调拆装,每台一次性补助300元。
4.太阳能拆装,每台一次性补助600元。
(二)过渡期房屋租金补助标准:
1.被征收房屋属住宅的:一次性补助6个月过渡期房屋租金。每户每月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月补足8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面积进行计算(非住宅不予补助)。
2.被征收房屋属商铺的:参照周边的商铺市场租金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租金。
(三)被征收房屋产权属单位的,搬迁费及租金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七、奖励措施
被征收房屋属住宅或商铺的,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征收房屋住宅或商铺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非住宅及杂物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逾期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八、其它规定
(一)被征收人必须向征收人出示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权属证件。
(二)违章建筑一律不作补偿。
(三)被征收人领取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后,必须配合征收人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注销手续。
(四)被征收房屋的水、电、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等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报停或销户。
(五)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本方案只适用于仁化县电信大楼北至松香厂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
(八)本方案由仁化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