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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仁化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仁府规〔2017〕2号)

发布日期:2017-11-01 10:51:00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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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仁府规审〔2017〕4号)已经2017年10月19日仁化县人民政府十五届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仁化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我县辖区内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集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及政府储备用地征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等规定,参照市、相邻县及我县已实施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政府储备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八类区(丹霞街道办)

(一)耕地(含利用水田种植的菜地、桑田、果园)补偿51678元/亩。

其中:1、土地补偿费:23490元/亩;

2、安置补助费:28188元/亩。

(二)鱼塘(含水田开挖的鱼塘)补偿56376元/亩。

其中:1、土地补偿费:28188元/亩;

2、安置补助费:28188元/亩。

(三)园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补偿29334元/亩。

(四)林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补偿13800元/亩。

(五)集体建设用地补偿23490元/亩(参照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

(六)未利用地补偿11734元/亩。

 二、九类区(周田镇、大桥镇、董塘镇、长江镇)

(一)耕地(含利用水田种植的菜地、桑田、果园)补偿38704元/亩。

其中:1、土地补偿费:2419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4514元/亩。

(二)鱼塘(含水田开挖的鱼塘)补偿43542元/亩。

其中:1、土地补偿费:29028元/亩。

2、安置补助费:14514元/亩。 

(三)园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补偿27000元/亩。      

(四)林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补偿12000元/亩。

(五)集体建设用地补偿24190元/亩(参照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六)未利用地补偿10800元/亩。

三、十类区(黄坑镇、石塘镇、城口镇、闻韶镇、扶溪镇、红山镇)

(一)耕地(含利用水田种植的菜地、桑田、果园)补偿31334元/亩。

其中:1、土地补偿费:19704元/亩;

2、安置补助费:11630元/亩。

(二)鱼塘(含水田开挖的鱼塘)补偿32564元/亩。

其中:1、土地补偿费:20934元/亩;

2、安置补助费:11630元/亩。

(三)园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补偿24134元/亩。

(四)林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补偿10500元/亩。

(五)集体建设用地补偿19704元/亩(参照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

(六)未利用地补偿9667元/亩。

第三章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第四条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果树青苗补偿(成片种植按实际种植情况清点,但超过规定种植密度的果树按零星种植果苗标准补偿。各种果树种植密度详见附表)

(一)柑桔、李、枣、桃、龙眼、板栗、枇杷、石榴、沙梨、青梅、杨桃、柿子、油茶、木爪、火龙果补偿:

1、大(主直径4厘米以上,且冠幅1.5米以上)按300元/棵计; 

2、中(主直径2厘米以上,且冠幅0.9米以上)按200元/棵计; 

3、小(主直径1厘米以上,且冠幅0.5米以上)按60元/棵计;

4、零星种植果苗:按8元/棵计; 

(二)葡萄:

1、大(主直径4厘米以上,且冠幅1.5米以上)按250元/棵计。

2、中(主直径2厘米以上,且冠幅0.9米以上)按150元/棵计。

3、小(主直径1厘米以上,且冠幅0. 5米以上)按50元/棵计。

4、零星种植果苗:按8元/棵计;

5、葡萄园棚架:水管架设的按2000元/亩补偿,铁线架设的按1500元/亩补偿,竹片架设的按600元/亩补偿。

(三)沙田柚:

1、大(主直径5厘米以上,且冠幅1.5米以上)按450元/棵计。

2、中(主直径3厘米以上,且冠幅0.9米以上)按300元/棵计。

3、小(主直径1厘米以上,且冠幅0. 5米以上)按80元/棵计。

4、零星种植果苗:按8元/棵计;

(四)以上果树苗圃补偿

1、大果苗(未挂果、高度≧1.3米、平均密度≧500棵)按4000元/亩补偿;

2、小果苗(未挂果、0.5米≦高度≧1.3米平均密度≧1000棵)按3000元/亩补偿;

3、幼苗(未挂果高度≦0.5平均密度≧1500棵)按2000元/亩补偿;     

(五)蕉:

1、大(主直径10厘米以上,且冠幅1.5米以上)按30元/棵计。

2、中(主直径5厘米以上,且冠幅0.9米以上)按20元/棵计。

3、小(主直径2厘米以上,且冠幅0. 5米以上)按7元/棵计。

4、蕉苗圃(平均密度≧200棵/亩)按1500元/亩补偿。

二、其它青苗补偿

(一)单竹、篙竹、黄竹(高度4.0米以上)连片种植按11000元/亩补偿,散种按每条补偿4.0元,未成林竹(高度4.0米以下)按减半计算。当年种小竹每丛补偿10元。苗圃按3200元/亩补偿。

(二)甜竹:

1、大(主直径5厘米以上)每丛补偿100元。

2、中(主直径3厘米以上)每丛补偿60元。

3、小(主直径2厘米以上)每丛补偿20元。

4、甜竹苗圃按3000元/亩。

(三)苗竹:(高度4.0以上)每条补偿6元,未成林竹(高度4.0米以下)按减半计算。当年种小竹每丛补偿10元。苗圃按3200元/亩补偿。

(四)按季节收成的青苗补偿:水稻、棉花按每造1200元/亩补偿;桑田:水田种植按3000元/亩补偿、在其它地类种植的按2000元/亩补偿;西瓜、玉米、水瓜、草莓、香瓜按4000元/亩补偿;花生、辣椒按2000元/亩补偿;黄烟按收成初期1600元/亩、中期1200元/亩、后期800 元/亩补偿。

(五)蔬菜、番薯、木薯、黄豆、芋、象草、茄子、丝瓜等按1000元/亩补偿;姜、葱、蒜按1500元/亩补偿。

(六)淮山(以行计)每米补偿10元。

(七)鱼塘(水田)补偿1500 元/亩;山塘补偿1000元/亩;鱼苗塘补偿2000元/亩。   

(八)林木补偿费

1、自然林:成熟林补偿900元/亩;中龄林补偿800 元/亩;幼龄林补偿600元/亩;

2、人工林:成熟林(10年以上)补偿2500元/亩;中龄林(5-9年)补偿2300 元/亩;幼龄林(1-4年)补偿1750元/亩; 

3、林木苗圃按2000元/亩补偿。

(九)桉树:大(直径8厘米以上)补偿1800元/亩;中(直径5厘米以上)补偿1500元/亩;小(直径5厘米以下)补偿1200元/亩;苗圃补偿2000元/亩。

(十)零星种植树木(以棵计):直径10厘米以上的补偿60元/棵;直径5厘米以上的补偿40元/棵;直径5厘米以下的补偿15元/棵。

(十一)茶叶:

1、大(主直径5厘米以上,且冠幅1米以上)按80元/棵计;

2、中(主直径3厘米以上,且冠幅0.6米以上)按50元/棵计;

3、小(主直径1厘米以上,且冠幅0.3米以上)按20元/棵计;

4、茶苗:按5元/棵计;

(十一)其它不在此方案列表的青苗补偿参考相似类别适当补偿。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规格 迁移单价
1 乔木迁移(截干起挖)(直立主干、且高达4米以上的木本植物) 胸径4~6cm 100元
胸径7~10cm 160元
胸径11-15cm 370元
胸径16-20cm 625元
胸径21-25cm 850元
胸径26-30cm 1150元
胸径31cm以上 1525元
2 灌木迁移(截干起挖)(没有明显的主干、呈丛生状态的木本植物) 冠幅40cm 18元
冠幅60cm 25元
冠幅80cm 40元
冠幅100cm 65元
冠幅120cm 85元
冠幅150cm 130元
冠幅180cm 175元
冠幅200cm 190元


第五条  对以上一、二、三项中尚未包括的附着物、构筑物参照类似的种类标准给予补偿;对个别特殊的附着物、构筑物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协商确定。三、花圃、苗木场搬迁补偿费用标准

           第四章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第六条  坟墓及其他附属设施迁移费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规格 补偿标准
1 祖坟(村庄里大家族的共同祖先,六代或100年以上) 座  单人墓>4㎡,双人合葬墓>6㎡ 5000元/座
单人墓≤4㎡,双人合葬墓≤6㎡ 4000元/座
2 瓷片坟、砖坟(包括遗体坟或骨灰坟) 座  双人、多人合葬墓  3000元/座
单人墓 2500元/座
3 土坟   1500元/座
4 骨坛   600元/座
5 印子坟   100元/个
6 单碑墓(只单独立了碑或其他标识,而没有坟头的墓)  砖石碑 500元/座
 非砖石标识 300元/座


第五章 其它  

 

第七条  经批准依法收回的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安置补助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合法手续的砂石场、预制场、砖场、养殖场等企业的搬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由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协商确定。

第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各种插种、抢种、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被征收并落实补偿的青苗、附着物等,在规定期限内由所有权人自行清理和搬离(不得索取清理、搬迁等其它费用),材料归其所有;逾期不清理或搬离,由征收单位组织清理,材料归征收单位所有。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规定施行前已开展的具体建设项目或政府储备用地征收工作并发布征地拆迁方案的,按原方案执行。

 

 

附表

征收经济林果补偿标准以及种植密度表
名称 成品(元/株) 普通种植密度 备注
密度(株/亩)  
沙田柚 450 300 80 55  
柑桔 300 200 60 85  
葡萄 250 150 50 100  
板栗 300 200 60 50  
火龙果 300 200 60 80  
油茶 300 200 60 55  
青梅 300 200 60 55  
龙眼 300 200 60 55  
桃树 300 200 60 55  
李树 300 200 60 55  
枇杷 300 200 60 55  
杨桃 300 200 60 55  
红枣 300 200 60 55  
石榴 300 200 60 55  
沙梨 300 200 60 55  
柿子 300 200 60 55  
30 20 7 100  
茶叶 80 50 20 500 单行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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