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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有关规定,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除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为规范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秩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全市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全市具有资质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社会公众如发现非法回收、非法拆解报废机动车线索,请积极通过附件2公布的投诉举报方式举报。
附件1.韶关市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名单及联系方式.wps
附件2.韶关市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及举报方式.doc
仁化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