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库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高坪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要求,经现场踏勘、测绘及充分论证、分析,划定高坪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详见附件。
二、管理要求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三、禁止行为
(一)管理范围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二)保护范围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26年 4月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