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综治事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仁化县综治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仁化县丹霞大道13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共仁化县委政法委、司法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仁化县委政法委、司法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仁化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综治中心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县委政法委、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接受办理、资源整合、风险预警、综合研判、回复反馈的全程跟踪督办工作。
(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三)协调推动社会治安反馈体系建设、重点群体管理服务。
(四)承担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日常运转。
(五)负责对法学法律界的政治引领工作,维护法学领域意识形态安全。
(六)负责法学研究和法律成果推广应用,参加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
(七)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和法治宣传,开展咨询、培训和法律服务。
(八)组织开展法学交流。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治人才。
(九)履行主管法学、法治类社团的职责,负责业务知识工作。反映会员和法学法律界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完成县委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无单独党支部,党员干部统筹在中共仁化县委政法委党支部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在中共仁化县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协助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仁化县委政法委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监督本单位运行;
(三)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本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中心主任办公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聘任)。担任中心主任,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执行有关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代表本单位签署重要文件,行使其他授权;(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中共仁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仁化县综治事务中心的批复》(仁机编办发〔2025〕2号),本单位设置主任1名,无内设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任务执行需要设置岗位,规定各岗位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运行规则。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工作情况等信息;
(二)了解本单位负责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等工作信息;
(三)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本单位服务有权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提出控告、检举事项的,有权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等;
(二)对其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事项应该具体明确,对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可通过网站、电话或来访咨询、了解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政务服务办理进展情况等;
(二)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三)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业务运行应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主要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业务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收支、决算、预算由举办单位集中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由举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本单位章程自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国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5年10月22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仁化县综治事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10月31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仁化县综治事务中心 中共仁化县委政法委
2025年10月 日 2025年10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