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1日,县公安局打私办向我局通报,在仁化县武深高速城口南收费站截获一辆涉嫌运输无合法手续冷冻肉类制品的货车。我局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对车牌为“豫LA007F”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车内装有一批用编织袋包裹,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的冷冻肉类制品共计304件。该批冷冻肉类制品无权利人随行,司机不能当场出示该批冷冻肉类制品的合法手续、检验检疫证明,来源、去向及购货、销货方身份信息。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报局领导同意,依法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批无任何标签、标识和相关信息手续的冷冻肉类制品,共计304件,分别为牛肚209件每件25KG;牛百叶53件每件25KG;牛筋32件每件26KG;牛舌10件每件24KG,总重7622KG。
该批冷冻肉类制品系2025年7月11日货车司机李某经朋友介绍,驾驶“豫LA007F”轻型厢式货车在玉林市北流镇河东路装车运往武汉市,途中有人联络指挥运输路线,途经我县时被公安查获并通报我局。货车司机对货主身份一概不知,致使我局执法人员无法核实货主的身份。
2025年7月18日,我局在仁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公告的形式公告告知涉案物品的所有人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手续到我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后无人到我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2025年7月12日,我局委托韶关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对上述冷冻肉类制品进行检验,结果均为“合格”。
2025年8月5日,我局委托韶关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对上述冷冻肉类制品进行检疫,结果均为“阴性”。
本案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冷冻肉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不明,无法对该违法行为情节予以认定,也缺乏事实依据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现由于上述冷冻肉类制品保管困难,保管费用过高,易腐烂、变质,且经依法对上述的冷冻肉类制品送检验检疫,检验结果为合格,检疫结果为阴性。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
现我局决定处理如下:
对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304件冷冻肉类制品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程序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在仁化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