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维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3户有限责任公司(详细名单见附件)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2月8日起连续60天在仁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局公告栏发布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将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上述企业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韶关市维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3户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1-6351055。
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