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韶关市关于推进矿产资源资产价值化的实施方案(试行)》(韶办字〔2021〕41号)要求:“1.明确采矿权到期不予延续。对于市、县两级审批的采矿权(不含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出让公告和采矿权出让合同均须明确:采矿权出让期届满后,不再延续,采矿权由政府依法收回,有资源可供继续实施开采的,重新以公开挂牌的形式进行出让。” 截至2021年12月10日,我县有仁化县董塘镇盘子岭石场等10个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见附件采矿权到期信息表),现拟予以注销。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请采矿权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仁化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注销手续,并做好关闭后的复绿复垦等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仁化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