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20〕74 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和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就我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整合县市场监管、商务和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职能。县商务和粮食流通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同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集中行使。
二、自 2021 年 11 月8 日起,上述行政执法权由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县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三、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梳理、明确本单位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相对应的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