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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农业农村局 仁化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仁化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日期:2020-09-10 15:59:1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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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丹霞街道办事处:

《仁化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业经十五届8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仁化县农业农村局反映。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仁化县农业农村局        仁化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2日



仁化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办〔2019〕11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和《韶关市农业农村局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韶农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仁化县实际,提出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建房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公路规划、村庄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及技术规范,实行先规划后建设。涉及占用农(林)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林)用地转用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户”: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大于4.5米,其他层高不大于3.5米。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权限下放原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按照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要求,充实力量,依托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制定和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审批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粤农农规〔2020〕3号文件关于市、县、镇三级政府和村级组织,以及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规定,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主动入位,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三定”职能,按照上级关于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宅地基审批管理工作的衔接,加强制度建设,指导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审批条件

1.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符合“一户”条件,且本户没有宅基地的;

(2)因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4)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

(5)自愿退出宅基地,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在退回原宅基地后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农村住房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

(2)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3)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4)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5)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6)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7)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8)公示期内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9)申请住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为公路用地外缘起起算,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审批流程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二)村级审查。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没有设立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委会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提交申请资料后应组织本镇农业生态办、自然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审查和现场踏勘,复核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上签署审批意见。农业生态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管理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间另计);林业站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涉及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在收到征求意 见通知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符合审批条件、资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从受理申请之日起不超过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做好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指导村级组织探索建立宅基地管理组织和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附件1-6的复印件)报县级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施工放线。申请人依法取得宅基地批准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农业生态办、自然资源管理所等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实地定点定桩定界,确定具体建房空间位置。

(五)安全施工。施工期间,要确保施工安全,进行挂牌公示,接受监督巡查。引导村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鼓励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建房完工、提出竣工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开展竣工验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经现场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级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批准异地建新的,农村村民需按承诺时间退还原宅基地。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履行工作职责,务必在  月  日起执行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在每月3日前向将上一个月的宅基地审批工作台账(附件1-6)报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严格全程管理。各镇(街)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放验线和定桩定界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

(三)做好风格管控。提倡农村住房建筑高度、体量、材料以及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并体现农村特色和新岭南建筑风格。同时应提倡村民按村庄规划推荐户型进行农村住房建设。

(四)加强政策宣传。目前宅基地审批管理改为乡镇审批,各镇(街)要把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精神宣传到村到组到户;公开办事流程、审批条件,依法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为广大群众提供良好服务。



附件: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doc

附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doc

附件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doc

附件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oc

附件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联单).doc

附件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doc

附件7:韶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