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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5-11-11 10:20:22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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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根据《广东省2015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粤农函〔201538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仁化县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制度,通过开展系列培育工作,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确保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保持农业产业长期稳定发展。

    第三条  仁化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的要求进行,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职业素养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章  遴选建档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遴选遵循立足产业、农民自愿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村委推荐、乡镇初审、县农业局确认等程序择优确定。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本地户籍,户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村年人均纯收入,年龄在18—55周岁,身体健康;

    (三)在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符合仁化县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并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

    (四)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接受过一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五)具有农业创新意识,自愿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部门的管理以及安排。

符合以上条件者,可到所在镇(街)领取《仁化县新型职业农民信息采集表》,表格经镇农业行政部门核实盖章,送至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符合条件者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培育对象,建立学员档案。

    第六条  将仁化县现代青年农场主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

 
第三章  教育培养

    第七条  根据我县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专业要求,依托专业培训机构,为培育对象开展系统性的教育培养。

    (一)遴选培训主体。择优确定符合我县培育要求的机构,培训机构做到有场所、有设备、有人员、有制度等;培训机构根据培育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实训基地,在产业集中区开设田间学校,进行实地教学培训。  

    (二)优化师资力量。按不同专业和不同培训阶段所需的师资要求,向社会聘请专家及技术能人,建立一支专业的培训师资队伍;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农民教育规律和学习特点,开展集中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培训。

    (三)实行免费培训。免费培训、免费提供教材、免费提供师资、免费提供实践基地等。  


第四章  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八条  仁化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德绩并重的原则,申请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积极参加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

    (二)年龄在1855周岁,身体健康,学习积极,科技意识和服务意识好,示范带动、致富和带动周围农民致富能力强;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或技能水平: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与申报产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绿色证书等。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其主要认定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到所在乡镇农业部门领取《仁化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相关信息由乡镇农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将人员信息报送至仁化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料包括:

    1.《仁化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毕业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其他证明材料,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各一份。

    (二)评审认定。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

    (三)公开公示。县、镇二级对认定人员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六章  对象管理

    第十条  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纸质档案,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实行动态管理。

    (一)准入机制。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被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各级政府为其提供跟踪管理服务。

    (二)退出机制。对已确认为新型农民的,存在违法行为或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核实,取消其资格,不再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仁化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行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年。


    
自挂网之日起可仁化县农业局联系(联系电话:6352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