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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奖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7-02-24 09:22:33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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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仁化县农村普惠金融工作,充分调动助农取款服务点商户积极性,提高助农取款服务点使用率,进一步改善我县农村金融服务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广东普惠金融“村村通”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外〔2015〕11号)及《广东省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深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广州银办发〔2014〕4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二条 为加强对我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奖补考核,深入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工作,成立仁化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奖补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县领导

    副组长:县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仁化县支行行长

成  员:人民银行仁化支行分管领导、农业银行仁化县支行分管领导、邮政储蓄银行仁化县支行分管领导、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管领导。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行,由县人行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三条 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支持、人行指导、收单机构负责”的原则,考核小组将根据业务量对助农取款服务点实行资金奖补,鼓励助农、便民服务持续有效开展。

   第四条 补贴标准:符合下列条件并通过每季度考核的助农取款服务点,可一次性给予补贴100元。

    1.助农取款服务点是指在2016年农村普惠金融“村村通”试点工作中确定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   

    2.助农取款服务点每月均有发生取款、查询业务。

    3.助农取款服务点达到“五有”(有场所、有铭牌、有人员、有制度、有办公设施)和“四个统一”(统一工作制度、统一设施设备、统一业务登记簿、统一服务承诺)的标准,并能按要求完成日常业务登记及交办的其他农村普惠金融工作。

4.助农取款服务点合规经营,未发生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盗取客户资金等重大风险事件。                       

    第五条 奖励标准:达到补贴标准的助农取款服务点,可按业务量进行资金奖励,奖励分为A、B、C三类档次,未达到奖励标准的助农取款服务点不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表: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奖励标准对照表

     档次

条件

A

B

C

每季度月均取款笔数

大于60笔

大于20笔

大于10笔

每季度月均查询笔数

大于60笔

大于20笔

大于10笔

每季度取款总额

大于10万元

大于3万元

大于1万元

每季度对应奖励金额

400元

300元

200元

注:助农取款服务点同时满足一类档次各项条件的,每季度可获得对应档次奖励金额。本表表述中,所有大于数均不包括本数。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所需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和县辖涉农金融机构共同筹集。县财政每年拨付20万元,县辖涉农金融机构每年各出资2万元,用于直接奖补给我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商户。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开立奖补资金专项账户并存放于金融机构。

   第七条 按季考核参与奖补的助农取款服务点。

(一)涉农金融机构对代理本机构业务的助农取款服务点进行初步核定,汇总后报送办公室进行综合审核。

(二)每季度后五个工作日内,涉农金融机构收集统计本季度助农取款服务点办理的各项业务情况,汇总《仁化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业务情况统计表》(附件1)、《仁化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奖补清单》(附件2),并报送至办公室。考核小组审核确定获得补贴的助农取款服务点名单。

(三)涉农金融机构填制《仁化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奖补申报表》(附件3)并报送至办公室。经考核小组审核通过后,奖补金额转入涉农金融机构开立的助农取款专项账户,各涉农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助农取款点拨付奖补款。

   第八条 各涉农金融机构开立助农取款奖补专项账户,在收到奖补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批量代发的方式,将奖补资金转入助农取款服务点在本行的开立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助农取款的奖补标准和考核领导小组等原则上根据助农取款业务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仁化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仁化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附件:1.仁化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业务情况统计表    

      2.仁化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补贴清单

      3.仁化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奖补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