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市容管理,营造整洁、美观、有序的市容秩序,规范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举办的文化、商业等活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县政府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公共场所是指广场、人行道和绿化地带等场所。对外经营的公园和公共体育场均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临时性活动,主要指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公共场地利用气拱门、气球、横(条)幅、静物展示等形式进行商品促销、宣传或者进行公益性宣传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是户外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公共场所使用的管理工作。
场地要求公安、消防、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协同对户外公共场所进行管理。
第四条 在县城广场和主要街道两侧等户外公共场所举办临时性活动,一般以公益性活动为主。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经贸洽谈会等商业性活动需经仁化县政府(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在广场举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政府(政府主管领导)或住建局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户外公共场所举办户外临时性公益和商业活动。
第五条 公共场所使用报批程序:
(一)完全公益性活动使用(一般不超过三天)系由县主办单位作出计划,书面报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备案。其它性质活动一律需经仁化县政府(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二)商家开业庆典或周年庆典(每年不超过两次)使用人行通道做宣传的,要求业主事先向城建监察大队申请,在与各项检查无冲突,承诺服从管理,预留通道,不影响市容市貌以及确保人车安全,不使用扩音设备扰民的前提下由大队预审登记,局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三)悬挂横幅等完全公益性活动使用系由县主办单位作出计划,书面报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备案。
(四)其它用途不予以批准。
第六条 仁化县城建监察大队在接到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并组织现场勘察,根据勘察结果,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审批,征询执法队伍意见,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户外临时性宣传活动的审批情况应及时做好反馈工作。城建监察大队应加强对辖区内户外临时性活动日常跟踪管理,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督查承办方加强对城市道路、广场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和噪音控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使户外临时性活动规范有序、科学合理地开展。
第七条 进行临时性商业宣传活动的商家须持有在本县范围内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且仅限宣传本商场或本商业街商铺产品,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进行临时性宣传活动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不得搭架实体封闭围挡,不得设置封闭式固定亭棚,不得散发宣传品,不得使用高音喇叭、锣鼓等器材产生噪音,不得影响市民的日常生活。
举办临时性宣传活动不得损坏市政基础设施,不得污染路面,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清洁。
经批准举办的临时性活动,如遇重要活动或紧急情况时,举办者应服从大局,无条件取消活动或另择时间,并及时清理活动现场。
第八条 户外公共场所内有下列行为者,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在广场、公园周边兴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对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装饰、设置广告牌等,其高度、色彩、风格应与广场公园环境相协调,并报经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方可进行。在广场、公园内设置户外广告,确需张贴、悬挂设置临时性广告、宣传品的,应当征得仁化县城建监察大队和仁化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同意,并依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在城市绿地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以树承重、就树搭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按照设施造价的二倍处以罚款。
(六)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进入户外公共场所游玩、休憩,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定,维护正常的活动秩序,不得无理取闹,对故意滋事闹事,经劝阻无效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联系仁化县住建局,联系电话:6354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