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家简政放权和审批改革要求,切实放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实现“宽进严管”,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和韶关市烟草专卖局统一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月28日就仁化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开举行听证会,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后,结合仁化县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广东省仁化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予以公布。
广东省仁化县烟草专卖局
2016年2月22日
广东省仁化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广东省仁化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广东省仁化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但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属于“娱乐服务类”的除外),如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要求,则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要求执行;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除外);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五)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八)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
(九)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一)经营场所内未形成商品实际展卖区域的;
(十二)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 相同地址上已经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得重复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 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在不违反本规划第六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第十条 本规划由广东省仁化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划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9日实施的《仁化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