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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日期:2018-02-26 16:10:59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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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飞鸿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等59户企业(见附件名单)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仁化县鑫源木制品厂等14户个人独资企业(见附件名单)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仁化县副食品厂等11户企业(见附件名单),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且连续两年没有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于2018年1月24日起连续15天在仁化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将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上述所有企业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仁化县飞鸿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等59户企业(见附件名单)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仁化县鑫源木制品厂等14户个人独资企业(见附件名单)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仁化县副食品厂等11户企业(见附件名单)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84户)

 

                                                                           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26日